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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解答意见(六)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6 生效日期: 2003-05-26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劳局[2003]172号

 
  1、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发现劳动争议案件不属本机构管辖的,怎样办理移交手续? 
  答: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移送时应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连同案件有关材料一并转移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制发仲裁决定书,通知双方当事人;有管辖异议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2.企业坐落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内,但未在“三区”注册,发生劳动争议应由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答: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的规定,凡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或虽在外区注册,但坐落在“三区”内的,发生劳动争议由“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3、劳动者与事业单位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否受理? 
  答: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因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发生劳动争议,按劳动法的规定,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4、劳动争议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又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否受理? 
  答:未经仲裁程序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如果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提起诉讼后又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裁定先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只要该劳动争议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正在对该劳动争议进行审理,或者对实体内容作出调解、裁定或判决的,仲裁委员会则不予受理。 
  5、劳动者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有异议,发生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 条之规定,劳动者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有异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劳动者本人有证据证明属用人单位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发生争议按照《对因企业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津劳局[2000]281号)执行。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有协议,约定服务期内离开企业需追回已发给职工的部分购房款,发生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答:因购房款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7.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本人坚持申诉的,怎样处理? 
  答: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发现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应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已经立案的,应制作决定书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8.用人单位与内退人员、下岗人员因生活费发生争议是否受理?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内退、下岗协议中有生活费约定的,发生争议应该受理。 
  9.处理部分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可否简化程序? 
  答:部分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可在立案、答辩。开庭等程序上予以简化。 
  10、死亡职工家属要求解决医药费、遗属抚恤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公积金、股金,怎样处理? 
  答: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津高发[2001]四号)的规定,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凡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11、因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保证金而发生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答: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50号)的规定,因用人单位收取职工保证金而发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1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因工伤待遇问题发生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答:可以受理。按照《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工)负伤处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工[1993]24号)处理。 
  13、用人单位处理职工的书面决定有哪几种送达方式?公告送达时间是多少天? 
  答:用人单位在处理职工通知本人时,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的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通过省级报刊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14、劳动争议当事人扰乱仲裁庭秩序,致使仲裁庭无法正常审理案件的,怎样处理? 
  答:申诉人扰乱仲裁庭秩序经劝告无效的,可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扰乱仲裁庭秩序经劝告无效的,可缺席裁决。 
  15.申诉人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提出变更请求,或被诉人提出反诉的,应如何处理? 
  答:申诉人在初次庭审中提出变更、增加请求。被诉人提出反诉事项,如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可合并审理。 
  1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工伤确认? 
  答:不能。只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并因工伤待遇而引发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方可受理。 
  17、当事人拒不交纳仲裁费应如何处理? 
  答:申诉人不缴纳仲裁费的,按撤诉处理;被诉人不缴纳仲裁费的,仲裁委员会可先从申诉人的预付费中将应收的仲裁费全额扣留,然后在裁决书中写明未交仲裁费的被诉人应向申诉人支付已为其垫付的仲裁费数额,要求未交仲裁费的被诉人履行仲裁裁决。 
  18、劳动者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1996年10月1日后旧病复发,鉴定了伤残级别,能否享受37号文件规定的待遇? 
  答:仲裁机构应当按照不能享受《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的暂行规定》(津势险[1997]37号)规定的待遇处理。 
  19、与原单位保持下岗关系的人员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发生工伤后如何处理? 
  答:发生工伤后,应由工伤发生时所在用人单位按照《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的暂行规定》(津劳险[1997]37号)文件规定处理。 
  2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形式要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故未签定劳动合同。 
  二、实质要件: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观上具有形成劳动关系的目的;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即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受用人单位的直接领导、指挥和管理,并且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三)有一定范围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认可; 
  (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定期支付工资报酬。 
  21、用人单位认定劳动者的违纪事实后,依据《劳动法》第 二十五 条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时效如何掌握? 
  答:依据《劳动法》第 二十五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自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 
  22.经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取得各类资格证书,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拒绝返还证书,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如何处理? 
  答: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第二条六款规定应该受理,并参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处理。具体办法是:约定服务期,接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按上述办法,劳动者如服务期已满,或者服务期未满但已补足等分出资金额的,用人单位应返回证书。 
  23、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能否支持? 
  答:应该支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每满三年,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标准的赔偿,1个月工资标准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时,应掌握的原则、标准是什么? 
  答:应按照公平、对等、适量的原则确定。其标准最多不能超过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12个月工资总额。 
  25、订立临时劳动协议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解除协议后,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按照临时劳动协议约定执行。 
  26.企业破产、解散、撤销时,正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相关待遇如何处理? 
  答:企业破产、解散、撤销时,应将正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相关待遇纳入清算第一顺序。女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实施后,从其规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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