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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下发住宅质量问题问答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04 生效日期: 2001-01-04
发布部门: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发布文号: 沪住质[2001]006号
各区、县住宅局(署): 
  住宅质量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为统一认识,进一步做好住宅质量投诉的信访接待和协调处理工作,现将市住宅局《关于住宅质量问题的问答》下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二00一年一月四日 
 
 
关于住宅质量问题的问答 
 
  本市住宅质量整治工作受到政府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的高度重视和关心,在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已取得一定成效。全市住宅建设系统负责住宅质量处理和信访接待的机构,要以江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以更负责和审慎的态度,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住宅质量协调处理工作。下面以问答形式重申和明确住宅质量问题的处理原则、基本方法等,供有关同志在住宅质量问题的处理和信访接待中掌握使用。 
  1、本市住宅质量问题整治工作的基本情况怎么样? 
  答:本市从去年起加大对住宅质量的整治力度,形成市、区两级住宅质量整治工作网络,使一批质量投诉较集中、问题较多的住宅得到有效整治。去年以来立项的84项住宅质量问题突出的项目,到目前为止已解决了66项。 
  对列入本市重点整治但尚未解决的18项住宅质量历史遗留问题,政府部门正督促开发企业,认真整治,确保2001年底基本解决。对于历史遗留的其它零星住宅质量问题,政府部门也将视不同情况和条件,督促开发企业,抓紧加以解决。 
  2、目前住宅质量投诉较突出的问题有哪些? 
  答:主要表现在:渗、漏、沉降量较大、不均匀沉降引起的房屋倾斜、墙面开裂及一些常见的功能性质量问题。 
  3、住宅质量投诉有哪些渠道? 
  答:超过保修期的住宅功能性质量问题应向该住房的物业管理部门反映,并由该住房的物业公司进行维修;对保修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问题应向住宅所在地区的质监部门反映,并由质监部门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理解决;涉及需跨地区跨部门协调的,投诉较集中结构性住宅质量问题,可以向市住宅质量整治办反映,并由市整治办协调督办。 
  4、谁是解决住宅质量整治的责任单位? 
  承担该住房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住宅质量整治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住房质量的投诉,应积极主动设法解决住宅质量问题。 
  5、什么样的新建住宅可作退房处理? 
  答:凡新建住宅的主体结构被评定为不合格者,可以作退、换房处理。 
  新建住宅的主体结构发生质量问题,由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经市整治办推荐的专业单位来进行检测,并经由多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论证其检测结果,确定质量问题的性质。若主体结构不合格者,则予以退换,反之,则应由开发企业聘请有经验的施工企业对结构上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修缮。 
  为确保住宅质量检测工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推荐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和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房屋质量检测站参加本市住宅质量整治工作中的检测工作。该两家甲级检测单位对各自出具的专项检测报告负法律责任。 
  6、住宅质量问题引起的赔偿如何解决? 
  答:因住宅质量问题造成居民室内装潢和部品件损坏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修缮或赔偿,赔偿金额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业主协商议定,凡协商意见不一致,则由市整治办推荐的专业评估单位的评估意见为准,予以补偿(购销合同中明确的按合同执行),如双方仍存意见分歧,则可通过民事诉讼确定赔偿责任和金额。市整治办推荐上海市房地产评估中心和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参加本市住宅质量整治工作中的评估工作。该两家甲级评估单位进行经济赔偿评估后出具的评估报告将作为对因质量问题造成居民室内现场损坏状况赔偿的主要依据。 
  7、在住宅质量整治过程中居民应配合做好哪些工作? 
  答:在解决历史遗留的住宅质量问题中,政府将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开发企业落实责任,解决问题,各级政府的相关责任部门也将把住宅质量整治工作作为重点,全力以赴抓紧、抓好。居民也有责任按照上述原则、精神和基本程序积极配合做好整改、修缮和评估赔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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