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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企业公安机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8-27 生效日期: 1987-08-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1987]京高法字第143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北京市公安局(87)京公(法)字482号《关于企业公安机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中所列有处罚裁决权的企业公安机构所在地的有关法院,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受理治安行政案件。 
 
 
1987年8月27日 
 
  附件:一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企业公安机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通知 
 
 
(87)京公(法)字482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公安部(87)公发19号《关于设在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几个问题的通知》,现就企业公安处(科)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裁决处罚的权限。首钢公安处、迁安矿山公司公安分处和北京矿务局公安处,可以行使警告、罚款、拘留处罚的裁决权。给予拘留处罚的人,分别送所在地的石景山、门头沟公安分局和迁安县公安局拘留所执行。 
  首钢公司所属的分布在本市其他区县的企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需要裁决处罚的,由该企业保卫处(科)将材料送当地区县公安机关裁决处罚。 
  北京矿务局公安处所属各矿的公安科,可以行使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处罚的裁决权,需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五十元以上罚款或拘留处罚的,送北京矿务局公安处裁决。 
  丰台桥梁厂公安科,可以行使五十元以下罚款、警告处罚裁决权。需要对违反治安管理人处五十元以上罚款、拘留处罚的,送当地公安分局裁决。 
  二、关于申诉问题。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首钢公安处、北京矿务局公安处、丰台桥梁厂公安科处罚裁决不服的,按《条例》规定的期限,向所在地的公安分局申诉,由分局负责受理,并作出申诉裁决。对迁安矿山公司公安分处和北京矿务局公安处属公安科所作裁决不服提出申诉的,由首钢公安处和矿务局公安处负责受理,作出申诉裁决。 
  三、关于治安行政诉讼问题。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对申诉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原裁决的公安处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由原裁决的公安处应诉。对于处罚错误的,使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赔偿损失或者以治安行政诉讼中败诉后需要交纳诉讼费的,由公安处(科)负担。 
  四、关于罚没财物的处理。首钢公安处和北京矿务局公安处和丰台桥梁厂公安科,对按照《条例》规定罚没有财物,集中送交当地区公安分局,由公安分局按照有关规定上交区财政。 
  五、企业公安处(科)执行《条例》使用的法律文书,由市局经保处参照公安部下发的式样,统一印刷,确定文书编号后交企业公安处(科)保管使用。企业公安处(科)领取时交成本费。裁决时盖公安处(科)印章。 
  市局十处和当地公安 ,对企业公安处(科)执行处罚的情况,要加强检查指导,企业公安处(科)处罚统计数字按月报市局十处和当地公安分局,由十处汇总送市局治安处,统一归口填报。 
 
 
1987年6月18日 
 
  附件:二 
 
 
公安部关于设在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几个问题的通知 
 
 
(87)公发19号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就设在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裁决处罚的权限。凡根据公安部《关于做好企事业公安机构组建工作的通知》([85]公(保)字84号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企事业单位的公安处、公安局或公安分局,可以行使警告、罚款处罚的裁决权;某些设在大型工矿区的公安处、公安局或公安分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从严掌握下,经逐个审核批准后,还可以使拘留处罚的裁决权。给予拘留处罚的人,送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审核,报地、市公安处、局批准后,可以行使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处罚的裁决权;需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超过五十元的罚款或拘留处罚的,送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裁决。 
  对发生在企事业单位的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应当移送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处理。 
  二、关于申诉。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对设在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所作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不服的,按《条例》规定的期限,向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诉;对设在大型工矿企事业单位的公安处(或公安局、公安分局)下属的公安机构所作的治安处罚裁决不服的,可以向该公安处(或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诉;对申诉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原裁决的公安机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由原裁决的公安机构应诉。 
  公安机关对公民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错误的,使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赔偿损失或者在治安行政诉讼中败诉后需要交纳诉讼费的,由原裁决公安机构负担。 
  三、关于罚款的处理。设在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收到的罚款,交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按照财政部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发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规定,上交地方财政。 
  四、关于法律文书。设在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所使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文书,按照公安部下发的统一式样,由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印刷,公安机关将法律文书编号后,交设在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保管使用,裁决时盖裁决机关印章,并定期将法律文书的存根或副而交回。 
  五、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即治安案件)的统计。为准确地掌握和研究治安处罚的情况,设在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要将治安管理处罚统计数字按月分别报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治安、保卫部门。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统计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统一归口负责。 
  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保卫部门要负责指导设在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正确执行《条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检查。 
 
 
198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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