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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开展“规范统计工作,提高数据质量”专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9 生效日期: 2005-03-09
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总局(集团)直属各单位,系统外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近日,国家广电总局以第47号总局令发布了《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3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是我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第一次从制度上规范统计工作的规章。它的实施,对加强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的管理,保障广播影视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推进依法统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更好地履行统计工作职责的制度保证。为保证《办法》的贯彻实施,总局决定2005年在全行业开展“规范统计工作,提高数据质量”的专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办法》 
  《办法》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影视系统内从事广播影视业务活动以及其它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广播影视系统外从事广播影视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办法》, 进一步明确本部门、本单位广播影视统计工作的职责和权利,明确履行统计工作的义务,明确统计工作程序,坚决杜绝统计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及违章违法行为,切实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在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新形势下做好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不仅承担着组织、管理和协调各地区广播影视统计工作的职责,还承担着收集、整理、分析、审定、公布、提供广播影视统计数据信息的任务,应带头学习好《办法》,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单位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广播影视各单位是广播影视调查的基本单位,承担着广播影视统计工作的具体工作任务,各单位的综合统计工作都应依照《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各单位要将学习贯彻《办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营造统计工作的良好环境。单位领导和各职能部门要支持、关心统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保障,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积极参加培训工作。 
  各级广播影视统计工作人员是做好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的中坚力量,要准确理解和掌握《办法》,依法统计,理解和掌握广播影视统计报表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加强统计分析,不断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二、开展“规范统计工作,提高数据质量”的专项工作 
  为贯彻好《办法》,今年总局将开展“规范统计工作,提高数据质量”专项工作,为依法统计、规范统计营造良好的环境,使广播影视统计工作更好地满足广播影视事业、产业改革发展的要求。专项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 
  3月一8月,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单位要按照《办法》以及广电总局去年发布的《广播影视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本地区、本单位的统计工作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工作。结合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实际,对统计工作管理、统计机构人员情况,数据采集、报表报送情况,统计资料保管、公布情况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其中重点对04年年报、05年月报、半年报的数据报送质量情况认真进行自查。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8月底前将自查总结报告报广电总局计财司。 
  (二)全面审核与抽查阶段 
  总局将对各地区、各单位自查情况,对各地区、各单位的年报、半年报、月报数据质量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于9月一10月期间进行抽查。“规范统计工作,提高数据质量”专项工作将建立反馈制度,通过简报、网站及专题报告等形式通报各地区、各单位自查情况和总局抽查情况。 
  (三)总结阶段 
  11月,总局将对各地区、各单位开展“规范统计工作,提高数据质量”专项工作情况进行评审和总结,并在全行业通报。 
 
 
国家广电总局 
二○○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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