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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4 生效日期: 2005-03-14
发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现将《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章)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为激励和表彰各代表团、运动员和裁判员在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上顽强拼博、公正竞赛,恪守体育道德的精神,做到赛出风格,赛出水平,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现制定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评选项目: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各比赛项目。 
  (二)评选对象: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各参赛代表团及所属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十四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的决定。 
  (二)认真遵守和执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以及有关规定。 
  (三)各代表团能够树立正确的参赛观,自觉维护公正竞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运动队的教育和管理,赛风赛纪良好。 
  (四)运动员认真遵守各项规定,组织纪律观念强,比赛作风端正,勇于进取,顽强拼博,胜不骄,败不馁,体现出新时期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 
  (五)裁判员能够认真遵守赛区的各项规定,执行裁判工作时模范地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不徇私舞弊,不搞不正之风。 
  (六)坚决反对使用任何禁用药物和作弊行为,对运动队加强反兴奋剂教育,杜绝使用禁用药物。 
  (六)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讲礼貌、爱护公物、勇于向不良行为做斗争。 
  (七)在比赛期间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代表团或运动队的评选资格: 
  (1)运动员兴奋剂检查结果呈阳性和有作弊行为的。 
  (2)被认定比赛做假,或有意串通改变了比赛胜负、名次等。 
  (3)严重违反了《违反〈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的纪律规定》的。 
  (4)发生特殊或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对于表现突出、事迹感人的运动员,组委会将授予“精神文明荣誉运动员”奖。 
  三、评选办法 
  (一)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的评选工作由各项目竞赛委员会负责,结合宣传教育工作,设立评选工作机构,由专人负责。评选方式由各参赛队、裁判组提名,根据实际情况,推选具备条件的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经评选机构汇总审核,报竞赛委员会审定。 
  (二)代表团的评选工作,由组委会竞赛部负责,根据评选条件,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进行提名推荐,征求纪律检查委员会意见后报组委会审定。(三)香港澳门代表团不参加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活动,组委会将在闭幕式上授予其参赛纪念奖。 
  四、评选名额 
  (一)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评选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的规定,由各项目竞赛委员会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确定评选名额。运动队的评选比例原则上为5:1;运动员名额比例原则上为10:1;裁判员名额比例原则上为15:1。 
  (二)代表团的评选名额不限。 
  五、奖励 
  (一)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团(运动队),授予锦旗或牌匾; 
  (二)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裁判员,授予奖状或奖品; 
  (三)获得精神文明荣誉运动员奖的,授予奖状和奖品。 
  六、评选活动注意事项 
  (一)各项目竞赛委员会在评选工作中要加强宣传教育,将评选活动与平时教育管理结合起来,防止单纯任务观点,不搞形式主义。 
  (二)评选工作应把重点放在运动队,促使各方面领导在抓好训练、比赛的同时,重视抓好运动队的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三)评选工作要注意赛场表现和平时表现相结合,运动技术水平和赛场作风相结合,要有利于运动队之间、运动员之间的团结,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四)评选结果原则上在本项目最后一天比赛结束后揭晓,不要提前或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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