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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04 生效日期: 2000-04-04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2]37号
  《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于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0年4月4日 
 
 
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新体制,进一步加强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和行政执法,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1999]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和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行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管理,加大我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力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改革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强化监督、提高效能,规范管理、监督和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执法统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新体制。 
  二、具体方案 
  (一)关于职能调整 
  依照国办发[1998]84号文《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三定”方案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对我市质量技术监督的职能进行相应的调整。 
  从相关部门划转新增几项职能: 
  1.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管理; 
  2.化学危险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3.食品卫生标准、环保产品标准备案; 
  4.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 
  5.农药质量的监督。 
  职能的划转原则上结合市级机构改革进行,其中同劳动部门有关的职能划转与全省相应的改革同步进行。 
  (二)关于机构管理 
  1.行政机构管理。 
  (1)将现西安市技术监督局更名为“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为西安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领导市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职能。 
  (2)撤销“西安市市场计量商品质量检查所”,组建“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同时挂市局稽查处牌子,人财物由市局统管,承担全市稽查协调工作,查处办理行政案件。 
  (3)在划转调整职能的同时,将市劳动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安全监察的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划转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增设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4)实行垂直管理后,将现各区技术监督局统一更名为“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并加挂稽查队牌子,为市局的派出机构;将各县技术监督局更名为“西安市××具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加挂稽查队牌子,为市局的直属机构。 
  (5)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设立“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分局”和“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发分局”,为市局的派出机构。 
  各分局、县局的主要职责是:在市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2.技术机构管理。 
  (1)根据履行政府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机构重组联合、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保留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西安市计量测试研究所、西安市纤维纺织品监督检验所。 
  (2)待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能划转到位时,一并划转、重组西安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电梯和特种设备检测所。 
  (3)根据工作需要,各县局和阎良分局、临潼分局可下设一个综合性技术机构。 
  各级技术机构是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事业单位。 
  市局和各分局、各县局行政机构,市局及县局(含阎良分局、临潼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市编办提出意见报批。 
  (三)关于人员编制管理 
  1.质量技术监督各分局和各县局的行政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编制、领导职数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编办核定和管理。 
  2.原各区、县技术监督局现实有编制全部上划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新设的各质量技术监督分局重新核定编制。劳动部门划转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到位后,其有关行政及事业编制随职能一并划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根据国务院关于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规定,凡1998年7月16日后进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人员,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外,一律不予接收,提拔的领导干部不予承认。对不符合上划条件的人员,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为保证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在重新统一核定编制前,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停止调入人员,严禁突击提拔干部。 
  4.各分局和市属各县局的人员编制核定后,不得自行扩大和改变使用范围。 
  (四)关于干部管理 
  1.各分局和各县局的领导干部,由市局党委统一管理,局长、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任免,经征求区、县委的意见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委研究决定。 
  2.各分局和各县局人员工资基金由市人事部门核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人员的管理和调配按照管理权限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各县局分级管理;指令性军转干部的接收和计划分配大学生的接收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 
  3.党的关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党委。各分局和各县局设党组,党组的设置由所在区、县委审批,其党组正、副书记、党组成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委征求区、县委意见后审批任免。各分局及各县局机关党的关系,实行属地化管理。 
  (五)关于财务经费管理 
  1.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后,市局依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财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原各区、县技术监督部门的经费渠道、经费额度全部上划市级财政,并由市财政按照实际需要,重新核定基数和标准拨付给市局,再由市局拨付各分局、各县局及技术机构用于经费支出。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财政支出基数,以1998年决算实际支出数结合标准定额核定基数后,由区、县财政上划市级财政。 
  市局及其直属机构、各分局、各县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统一汇交市财政。对涉及中央、省财政收入部分,由市财政局按政策规定拨给市局,由市局统一上缴。 
  新的财政、财务管理办法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运行。 
  2.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等,统一足额纳入市级财政支出预算,其中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按照核定的基数和标准定额拨付;办案、监督检验等专项经费按规定程序专项报批,予以重点保障。鉴于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办公条件差、装备及基础设施欠帐较多,由市财政逐年安排装备及基础设施专项资金并列入市级财政年度支出预算,拨给市局统一安排,用于改善全市技术监督系统办公条件及装备添置。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市财政要逐年增加质量技术监督的经费,以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3.各分局、各县局干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职工医疗保险统筹,由各区、县政府的房改、人事、劳动、医疗卫生部门上划市级相应管理部门。 
  (六)关于资产、债务管理 
  原各区、县技术监督局及所属事业单位,新划入的锅炉、压力容器及电梯等特种设备技术机构的所有资产划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县技术监督部门目前使用的当地政府的固定资产继续无偿使用,以保证正常开展工作。 
  对因购置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债务,经审计后,由市财政部门商区、县财政部门研究解决。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政府成立“西安市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全市技术监督体制改革工作。 
  全市质量技术监督体制改革,在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部门领导分工负责制,设立人员、财务经费、资产划转3个工作小组。人员划转工作由市人事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技术监督局、市劳动局参加,共同研究办理交接事宜;财务经费划转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审计局、市技术监督局参加,研究办理交接事宜;资产划转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牵头,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技术监督局参加,研究办理交接事宜;其它需要配合的工作事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工作。 
  技术监督体制改革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妥善办理交接事宜。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涉及职能划转的部门不能出现业务上和管理上的空档,在资产、财务、人员、业务等全部移交前,由原主管单位承担一切管理责任。体制改革工作务于2000年6月底以前完成。从2000年7月1日起,全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按新体制运行。 
  实施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首先要把思想真正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精神上来,积极稳妥地推进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落实。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这项工作,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要以大局为重,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认真贯彻落实改革方案,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问题,保证质量技术监督正常的工作秩序,严禁借改革之机突击提干、突击进人,确保划转单位和部门的资产不流失、资金不转移,圆满完成质量技术监督体制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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