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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2-12 生效日期: 1987-12-12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充分认识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安排好城镇劳动就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它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关系到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城镇劳动就业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1979年至1986年,全省共安置城镇待业人员150多万人,从而渡过了建国以来时间最长、人数最多的待业高峰期。但是,前我省城镇劳动就业面临的困难还很多,任务十分艰巨。“七五”期间,全省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继续增长,预计将达到80万人,是建国以来的又一个高峰期;近年来各种“农转非”人员增加较多,需要安排的待业人员急剧增长;矿区、林区、铁路沿线、地质勘探、三线军工企业积累的待业青年更多,形成了新的就业难点;随着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劳动力供求双方的选择性加大,重新待业的人员和结构性待业现象越来越明显;企业大批富余职工需要妥善安置;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也加大了就业压力。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构成了当前劳动就业问题的复杂性、艰巨性,增加了就业工作的难度。在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做好城镇就业工作,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任务。对此,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不可掉以轻心。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继续把劳动就业工作抓紧、抓好。当前,重点应放在城镇待业青年的安置上,统筹兼顾,全面安排,把解决劳动就业问题与深化改革、发展经济有机地结合起来,力争把我省城镇待业率稳定在1.5%左右。 
  二、大力发展城镇集体、个体经济,广开就业门路。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是安置待业人员就业的主要渠道。各地要认真落实赵紫阳同志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关于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精神,继续贯彻中央制定的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由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进一步采取扶持政策,大力发展城镇集体、个体经济,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安置就业门路。 
  继续提倡全民所有制单位兴办以安置待业青年和企业富余人员为主的劳动服务公司集体经济事业,这些单位过去已经办起来的集体企业,应由本单位劳动服务公司实行归口管理,纳入统筹安排就业的轨道。在小城镇中,要吸收社会各方面的资金和技术力量,因地制宜地发展集体企业。城镇待业青年在乡镇企业就业的,粮户关系不变,可以报考招工、招生,可以计算工龄。允许工矿企业到就近的城镇或场镇从事商业、服务、加工修理等方面的集体经营,也可以围绕工矿区建立和发展新的场镇,在当地政府统筹规划下进行建设。要继续大力发展城镇区街企业,扩大就业安置容量。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要积极支持,正确引导,继续发展。鼓励待业人员特别是待业青年走自谋职业的道路,在行业上要改变目前单纯从商的结构,进一步敞开渠道,大力发展加工业和劳务业。 
  为了促进集体、个体经济的发展,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扶持城镇集体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对各级、各类劳动服务公司所属企业、区街集体企业以及其它各类小集体企业,在税收上按乡镇企业的办法缴纳;在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以及技术力量、经营场地等方面,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逐步建立集体企业职工的社会劳动保险制度,有条件实行退休金统筹的地方,应积极组织集体企业参加统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正当经营和合法经济利益,不能任意调动人员、平调其财物,也不得随意上收企业和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在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上,应坚持集体企业单位职工、个体劳动者与国营企业职工一视同仁的原则。 
  三、加强对社会劳动力的统筹管理。适应商品经济发展和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城镇就业工作要由过去主要解决城镇青年就业扩大到统筹解决待业青年、待业职工、“农转非”劳动力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和管理。各级劳动服务公司要认真做好各类社会劳动力的统筹管理工作。进一步搞好待业青年的培训和就业指导,开展待业职工的待业救济、转业训练以及组织生产自救工作。企业的富余职工,原则上应由企业开辟新的生产服务门路自行消化。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安排,要同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乡镇企业和加快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坚持就地转移的方针,主要靠就地安排,有条件地提倡农村能工巧匠进城务工、经商和承包工程。对进城从事经济活动的农村劳动力,各级劳动服务公司要加强组织管理,搞好服务。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乱开口子。对按政策“农转非”的劳动力要注意统筹安排,在城镇安置不了的,原驻地乡政府要采取其他办法妥善安排。对基本建设征用土地而造成的“农转非”劳动力,建设单位凡有条件的应尽可能安置。 
  加强对企事业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的管理和监督。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在城镇招收。除中央和省明确规定允许从农村人口中招工的行业和工种外,其他个别确需从农村招用工人的,必须经省劳动部门批准。从农村招用临时工、季节工,由劳动服务公司办理介绍手续。各级劳动部门可根据省里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使用农村劳动力的具体审批办法。对企事业单位现在使用的农村劳动力和各种计划外用工,要认真进行清理,凡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予以辞退。对城乡临时工,可积极推行养老金保险制度。有条件的乡镇可建立劳动服务公司,对城镇劳动就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进行组织管理,指导服务。 
  四、积极发展劳务市场。劳务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搞活用工制度的一个必要条件。劳动服务公司对各类待业劳动力要建立登记、管理、介绍就业、组织劳务等制度,积极开办多层次、多类型、有组织、有领导的劳务市场。积极举办职业介绍所,并使之成为劳动力供求双方相互选择的媒介。大力开展劳务承包活动,把待业人员和企业富余职工等组成各种技术和劳务承包队,为工业生产、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和人民生活提供承包性的劳务,使其向专业化发展。进一步扩大劳动力的流动范围,积极开展地区间的劳务输出和对外劳务输出。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对劳务市场的组织管理办法,指导劳务活动的正常开展。 
  五、大力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发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术教育,是提高劳动力素质、做好城镇就业工作的长远大计,必须作为一项战略措施来抓。要求在1990年以前,除个别简单劳动工种外,都要做到经过职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才能安置就业。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制订规划,狠抓落实。职业技术培训要坚持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原则,鼓励社会各方面办学,提高培训质量。进一步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办好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和各种短期培训班。改革学徒培训制度,积极开展转业培训,使培训和就业、普及与提高结合起来。劳动服务公司要加强对就业培训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工作,办好就业培训中心,逐步建立培训网络。就业培训中心应视同学校教学设施对待。完善招工考试、考核办法,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业、工种招工,要由过去以文化考试为主转向以技术等级考试为主,并逐步做到从有技术等级合格证书的人员中选用。 
  六、进一步发挥劳动服务公司的作用。劳动服务公司是适应城镇就业和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组织管理社会劳动力、开发劳动力资源的服务性公司,又是动用经济和行政手段开展就业工作的综合性组织。它担负着统筹劳动就业和职工待业保险等任务,并为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和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提供服务。各级机关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及其经营网点,允许继续兴办。 
  劳动服务公司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地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劳动服务公司的集体经济事业,要实行安置、培训、调节并举,成为容纳、吞吐社会劳动力的“蓄水池”。在劳动制度改革中,劳动服务公司要加强劳动力供求信息交流和就业预测,做好职业介绍工作。 
  七、切实加强对劳动就业工作的指导。各级政府要把城镇就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并确定领导分管,抓好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要搞好劳动就业的分类指导,当前对煤矿等就业难度大的地方,要加强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妥善解决。各级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要把解决本系统、本单位职工子女就业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认真抓好。注意改进就业工作的领导方式,从过去以行政方法为主转到以服务为主,着重抓好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服务。 
  在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中,要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工作,促进就业观念的转变。引导干部、群众自觉摒弃在劳动就业问题上的偏见和陈腐观念,树立新的劳动就业观。只要从事有益于国家、有益于社会的劳动,都是光荣的、豪迈的,鼓励待业人员满腔热忱地投身到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劳动中去。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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