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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活科技人员政策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1-17 生效日期: 1988-01-17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使全省的经济建设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发展以科技为支柱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拓宽科技人员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的道路,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作用,特就放活科技人员的有关政策作如下决定。 
  一、放活科技人员政策,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战略措施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发布以来,我省科学技术事业有了新的发展,科技体制改革正在深入进行,人才和智力流动出现了好的势头,为振兴我省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政策还放得不够活,组织措施不够得力,加上旧体制的束缚,阻碍着人才的竞争和流动。现在,少数单位和部门人才积压浪费,广大农村和老少边贫地区人才奇缺,已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制约因素。这种不合理的状况必须迅速加以改变。 
  贯彻执行党十三大提出的“把发展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放在首要位置,使经济建设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的战略方针,就要依靠具有奋发自强精神和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的人才。放活科技人员政策,放手让科技人员在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大显身手,这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一项重大战略措施。各级领导一定要解放思想,从认识上来一个飞跃,真心实意地把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放在经济发展战略的首位,切切实实地把这件大事抓在自己手里。否则,要领导好现代化的经济建设是不可能的。 
  二、放活科技人才政策,必须采取多种有益的形式 
  经济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要放活科技人员政策,就必须引入竞争机制鼓励人才竞争和人才流动,使广大科技人员为发展社会生产力放开手脚,施展才干。 
  在保证国家需要前提下,大力提倡和鼓励科技单位、大中专学校、大中型企业、军工单位、党政群机关的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包括业大、电大、函大、职大、夜大毕业生(以下简称五大毕业生),经高等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合格的毕业生、以及离休、退休的科技人员、采取各种形式,走向农村、乡镇企业和区街企业、走向急需人才的部门和行业,走向更能发挥作用的单位和岗位,走向经济建设的第一线,从事各种技术、智力和管理活动。 
  1.单位选派进行技术承包、任职挂职、对口支援、协作攻关、 技术服务和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技术协作网络等。 
  2.调离、辞职、停薪留职进行技术承包、领办、创办、 租赁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经济实体。 
  3.单位、个人或群体,对科技攻关、星火计划、软科学研究、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技术推广、技术革新、新产品开发等,以及勘测设计、建筑施工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实行分开投标和咨询服务。 
  4.单位或个人以技术、专利向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入股。 
  5.从事有偿兼职劳动。 
  在执行放活科技人员下放政策的过程中,各地可因地制宜,创造各种适用的形式。凡是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才与智力流动形式,都应大力持和保护。 
  三、放活科技人员政策,必须确保各方合法权益的实现 
  坚持政策兑现,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是放活科技人员政策的关键。科技人员从事各种技术、智力和管理活动,均应依法签订技术、经济、劳动合同。有效合同确认各方的责、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要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权益的前提下,本着按劳分配的原则,合理地确定科技人员与聘用单位、原单位的纯收入分成比例。对科技人员和个人合法收入,不加限制。 
  1.单位选派的,除享受派出单位科技人员的待遇外, 派出单位应将其城市户口可保留不动,占用原单位的住房可继续使用;愿意在老少边贫地区持续工作5年以上,实际工作两年后,其农村家属可就地落城镇户口,供应商品粮。如工作不满5年,调离这些地区的,则要注销其家属的城镇户口,取消商品粮供应。辞职后要求复职的,工龄可累积计算。 
  3.停薪留职的,应向原单位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金; 允许所在单位保留编制,不减工资总额。到老少边贫地区的可免缴保险金。 
  4.完成单位交给的工作量后的兼职,其收入全部归己; 由单位安排并占用常规工作时间的兼职者,应将收入的一部分交给所在单位,上交的数额由单位与兼职者商定。若需使用原单位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或其它实验手段的,所在单位应提供方便,并收取适当的使用费。 
  5.大中专毕业生(含五大毕业生)到农村、 乡镇企业的区街企业工作的,工资待遇由接收单位确定,其行政、粮食、户口、工资等关系可放在县主管部门,并允许流动,由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6.离休、退休后从事技术、智力和管理活动的,其原待遇不变, 所得收入全部归己,要求提前离休、退休到老少边贫地区、乡镇企业和区街企业工作,距离休、退休年限在5年以内的,或连续工龄达30年以上的,经人事部门批准,可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7.承包、领办、创办、租赁、经营的各种所有制技术型经济实体, 所需的资金,银行、信贷部门应按规定给予优先、优惠贷款;生产资料和物资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供应工作。 
  8.单位或个人将技术、专利向企事业入股后,在风险共担的前提下, 技术和专利的持有者可获得相应的股息和红利。 
  9.对个人或群体创办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型经济实体, 实行养息扶持的政策,可根据不同情况,在3年内减免所得税与技术性收入营业税。 
  10.达到纳税标准的,应依法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一次性付给的报酬,应按累计月数平均计算。 
  11.调离、辞职到农村和县以下城镇工作,其子女可在原工作地就读; 报考大中专学校的,在省内可按现工作地录取分数录取;要求去现工作地就读就业,当地应先安排。 
  12.科技人员下乡下厂所取得的成果、成绩,应记入本人技术业务考绩档案,作为提级、晋升的依据。对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到农村和县以下城镇 、乡镇 企业和区街企业工作的,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主要看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外文、论文不作为必备条件,所需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由省和地、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决。 
  13.在应聘下乡下厂期间,因工伤事故造成伤亡, 其有关事宜由聘用单位负责办理。 
  14.对成绩突出者,不受所有制的限制,可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获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授予湖南省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拔尖人才,可评为省级或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科技、管理专家,给予重奖。 
  15.下乡下厂的科技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讲究职业道德, 遵守国家法令,认真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以顽强的献身精神,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中做出自己的贡献,对失职、渎职造成的重大事故或严重经济损失,应负经济刑事责任。党政群机关在职人员,目前不搞入股和有偿兼职。 
  四、落实放活科技人员政策,必须加强领导,完善管理体制。 
  放活科技人员政策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大胆探索,勇于改革,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各有关部门都要采取积极的态度,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分工负责,通力协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规定的办法,坚定不移地把这项工作搞好。农村和县以下城镇、乡镇企业和区街企业,特别是老少边贫地区,要采取切实的措施,尽可能地提供各种优惠条件,吸引和稳定科技人员。 
  科技人员所在单位要真正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完善岗位责任制,合理规定科技人员工作任务,满腔热忱地支持科技人员为经济建设服务。科技人员要求流动的,一般应予批准,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拦和拖延。科技人员提交调离、辞职、停薪留职书面申请后,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在两个月内给予答复。有争议的,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在接到申诉后一个月之内做出裁决。落实放活科技人员政策的工作,由各级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和管理。各地、州、市应根据本决定,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国务院各部门驻湘单位和外省在湘的单位,亦可参照本决定执行。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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