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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妇联机关文件、邮件收发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5 生效日期: 2005-06-25
发布部门: 全国妇联办公厅
发布文号: 妇厅字〔2005〕11号

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全国妇联机关文件、邮件收发工作,现将《全国妇联机关文件、邮件收发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5年6月25日 
 
 
 

全国妇联机关文件、邮件收发规定 
 
一、机关各部门经收发室外送文件,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及中央领导同志的或机密以上的,须在信件正面两端之一竖贴发文专用条形码(条形码由收发室提供);凡有编号的机要交换件或邮件,应分类登记在机要文件交寄本(单)上,办理交寄手续时要有收件方签收记载。外寄邮件除平信外,要标明挂号、航空、印刷品等,经收发室工作人员检查无误后签收。 
二、凡能于当日或次日经交换站转递的文件,一般不专门取送。机关各部门如需收发室到外单位专取或专送件,由秘书处统一安排。专取件须与对方联系好,并请对方将所取件放在该单位收发室。专送给领导的文件,由发件人或发件人委托值班室与领导联系好再送。直属单位与领导的文件往来,由直属单位负责取送。 
三、机关各部门公费、自费订阅报刊,一般以一年为期,公费订阅须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到收发室办理订阅手续,所订报刊由收发室负责收发。 
四、在全国妇联机关大楼内办公的直属单位订阅报刊、收发邮件等,具体事宜与收发室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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