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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0 生效日期: 2006-02-20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文号: 科协学发〔2006〕25号
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学会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和中国科协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工作,现将经书记处领导同意的《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项目审批程序(试行)》、《项目申请表》、《项目任务书》和《项目总结报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项目审批程序(试行)》 
  3.《项目申请表》(略) 
  4.《项目任务书》(略) 
  5.《项目总结报告》(略) 
 
 
学会学术部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1 
 
 
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使用项目经费,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益,根据国家和中国科协有关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学会学术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经费的资助坚持'保证重点,适当集中,讲求效益'的原则,合理配置项目经费。 
  第三条 所资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中国科协年度工作安排和项目预算,以及学会学术部年度项目安排的要求。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精打细算,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五条 项目遴选采用'公开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资助范围 
 
  第六条 项目主要资助: 
  (一)学会改革与创新发展; 
  (二)创新性、基础性、前沿性、综合性学术交流; 
  (三)学科发展研讨; 
  (四)促进青年人才成长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科技期刊改革与繁荣发展; 
  (六)重大决策咨询活动; 
  (七)继续教育活动等。 
  第七条 用于资助项目的经费额度一般以实施项目的直接需要为限。 
 
 
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学会学术部根据中国科协年度工作计划,以及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并吸收全国性学会及有关专家等的建议,编制年度项目指南或确定年度项目资助重点。 
  第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来源主要是年度国家财政项目拨款,项目经费分配方案根据年度预算,以及项目指南或项目资助重点确定。 
  第十条 凡有能力、有条件承担项目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中国科协直属事业单位等,均可根据年度项目指南(或通知)公布的申请条件及内容提出申请。项目的申请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须具备实施项目的能力,有必要的工作积累和工作经验。在基本工作条件方面(专职干部、办公条件和相应的经费保障等)有可靠的保证,并且要求申请的内容真实、实施方案可行、经费预算合理、项目实施后效益明显。 
  第十二条 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资助。 
  (一)有自筹经费(含社会资助等)和配套经费。 
  (二)前期效果显著的延续项目或以前项目完成较好、效益显著的单位。 
  (三)联合承担的项目(多个全国性学会联合、学会与事业单位联合、学会与地方科协联合)。 
  (四)获得中国科协先进学会、列为改革试点的全国性学会等单位,以及基础性、新兴学科、亟需支持的学会等。 
  第十三条 根据有关管理细则规定由学会学术部相关处室受理申请,并组织初审。由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终审,并按程序报批和公布。 
  第十四条 专家组由学会学术部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获准资助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在接到批准通知后30天内,与学会学术部签定项目任务书,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六条 在项目协议签定手续履行完毕后,报经费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依据项目协议一次或分次拨款,第一次拨款一般在项目协议确定后的下一季度,以后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按计划拨款。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指定专门银行帐户,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按计划支出,并严格按规定进行管理核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十八条 获准资助的项目,在对外公布、宣传或成果鉴定、报奖时,均应标注'中国科协资助项目'字样。 
  第十九条 获准资助的跨年度项目,应于每年8月底之前,提交本年度项目进展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安排。当年应完成的项目,待项目结束后一次性报送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总决算。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方案、进度安排等进行实施。学会学术部随时对项目进行抽查,监督检查内容依据项目内容、协议书内容具体确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总结验收工作,应在项目结束后30天内完成。项目承担单位须认真组织总结工作,并向学会学术部提交项目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和体现项目成果的有关材料。学会学术部组织对当年批准执行的项目进行述评,回顾成败得失,总结经验,指导翌年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经批准中止或撤消的项目,所在单位应及时清理帐目,将余款及实物全部退回,同时编写报送项目中止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无特殊原因,不按规定报送或缓报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总结和经费决算报表的,或无故未按期、按要求完成项目规定任务以及违反项目专款专用规定的,视情节缓拨或停拨经费。 
  对逾期不补报、不纠正的,报请财务主管部门同意,停止拨款,并在3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的申请,同时,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解释。 
  附件2 
 
 
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项目审批程序(试行) 
 
  为规范学会学术部项目管理,按照有关项目管理的要求,特制定以下审批程序。 
  1.项目立项申请。根据年度工作任务,按照工作职责分工,相关处室组织做出年度项目建议书和经费预算,经处长与主管部领导审核后,由综合处汇入本部门年度项目预算,经部领导审核后上报计划财务管理部门。 
  2.申报立项批复。计划财务管理部门'一下'后,相关处室须根据'一下'的要求调整项目预算和经费预算,做出'二上'项目预算汇总上报。根据项目预算和经费预算以计划财务管理部门批复下达的年度预算('二下'),部长办公会或部务会对项目任务和经费进行分解,落实到处室,由处室落实到人并确定项目监管人。 
  3.项目实施计划。项目监管人根据计划财务管理部门批复下达的年度项目预算和经费预算,以及部长办公会议、部务会做出的工作和经费安排,做出项目实施的工作计划,按程序报主管部领导、部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如果是项目监管人组织执行的项目,按部领导批准后的项目实施的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如需要委托的项目,按部领导批准后的项目实施的工作计划下达《项目任务书》。 
  4.项目招标投标。如需要招投标或定向资助的项目,要起草项目申报通知(或项目指南),组织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单位填写《项目申请表》和申报,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按照《项目申请表》规定的程序(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监管人、项目主管处长、专家评审、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批后实施。 
  5.下达项目任务。委托、招投标的项目须下达《项目任务书》。 
  6.项目监督管理。项目监管人要不间断地对下达的项目进行监督,处长、部门领导随时对项目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按预期、按预算、按目标完成。项目完成后,要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做出项目绩效总结报告,并送交项目成果。 
  7.项目的追踪问效。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在30天内递交《项目总结报告》和有关成果资料,项目监管人须在各项目总结报告提交后45天内写出整个项目(包括自执行项目、委托项目、招投标项目)实施的项目总结报告,按程序上报部领导审阅,并做好项目档案的整理工作。 
  8.项目述评。每年年终学会学术部组织各处室对当年执行的项目进行述评,对当年批准执行的各项目予以总结回顾,评价成败得失,总结正反经验,指导翌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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