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机构字(1999)5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江苏省政府关于苏州商品交易所改组为恒远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的函》(苏政函[1999]4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原苏州商品交易所改组及筹建证券经纪公司的方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原则同意公司名称为“恒远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待公司筹建方案经我会批准后最终确定。
三、原则同意原苏州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大厅改组为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筹)的一家证券营业部。
四、请你省接此批复后,通知恒远证券经纪公司筹备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199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抓紧落实资本金的到位工作,在六个月内完成公司的筹建工作,并及时报我会复查。
五、筹建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