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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05 生效日期: 1995-06-05
发布部门: 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鲁劳发[1995]159号
各市、地劳动局、中级人民法院: 
  近来,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普遍反映,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由于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和对有些处理依据认识上有分歧,遇到许多问题不好处理。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先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企业内部制定的医疗保险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受理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多数企业都制定了一些内部医疗保险规定。由于执行这些规定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处理的原则应本着凡是内部医疗保险规定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或者国家和地方政府虽没有规定但体现了公正、合理的原则的,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反之则不能作为依据。 
  二、关于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受理问题 
  企业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从事第二职业的,应与从事第二职业的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因履行该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理》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依法调解和仲裁。没有签定劳动合同而与从事第二职业的单位因工伤发生争议的,原则上由从事第二职业的单位负责。 
  三、关于违反劳动合同期限追究违约赔偿费问题 
  按规定劳动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赔偿金。违约赔偿金的支付可以掌握两个原则:一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国家没有规定的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根据1986年省政府鲁政发[1986]127号文《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第 条规定,违约赔偿金费用原则上按照违约期限和本人原月工资收入计算确定。为增加可操作性,在违约赔偿金的计算上可针对违约方的不同情况采用以下二种方法:一是在签定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即:月工资收入乘违约期限乘百分比;二是按照违约期限的长短划分一个违约金的支付比例。即违约期限在5年以内的按月工资(即本人前6个月全部平均月工资收入)乘违约期限的50%支付;5年以上10年以内的按月工资收入乘违约期限的40%支付;10年以上按月工资收入乘违约期限的30%支付。如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且通过以上赔偿不能相抵的,剩余部分仍由当事人和负连带责任的单位共同负担。 
  四、关于支付培训费发生争议的处理问题 
  企业出资培训职工应当签定培训合同,明确服务年限。职工为合同制工人的,服务年限不得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凡经原单位出资培训,且在原单位服务未满合同规定年限,而擅离单位的,原单位可以向职工收取培训补偿费,职工培训后为原单位工作每满一年递减培训补偿费的20%。 
  五、关于固定职工擅自离职引发的劳动争议的受理问题 
  固定职工擅自离职引发的劳动争议,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  条的受案范围,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对于固定职工擅自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做出开除、除名、辞退或作自动离职处理,如果经单位出资培训,服务年限未满的可以要求支付培训补偿费。 
 
 
一九九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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