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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3 生效日期: 2006-02-13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政法发〔200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卫生行政处罚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发布、卫生部令第53号)第 二十九 条修改如下: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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