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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公安局市外事办公室关于改革出入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8-10 生效日期: 1988-08-10
发布部门: 抚顺市公安局市外事办公室
发布文号: 抚政发[1988]89号
  根据上级批示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出入境管理工作,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现对出入境管理工作进行以下改革: 
  一、放宽签证限制 
  持有国内邀请单位函电和证明的外国人,拟来抚从事经济贸易活动,在我驻外机构办理签证有困难的,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市公安局可协助办理口岸签证。 
  二、实行优惠签证 
  对来我市进行友好活动的境外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可在办理签证延期,增加入境有效次数和变更签证种类等方面给予优惠。对确需经常出入境者,可给予办理多次入境有效的签证;对投资数额较大或对发展我市经济做出重大贡献的,可给予办理长期或永久居留证件。 
  三、放宽对入境人员的限制 
  凡在我市开放区内依法批准营业的宾馆、饭店、招待所(不含个体),均可接待入境人员住宿。但必须在接待前向市公安局、市外办报告,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入境人员可在下榻宾馆的舞厅从事娱乐活动。 
  经市交通部门检验合格,外国人自备车辆可在开放区域通行。 
  四、放宽出国限制 
  持公务护照不能获准外国签证的,可办理因私出国手续;零星劳务人员可凭省级主管部门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因私出境手续;具有高中文化程度到国外半工半读学习外语的,可按一般出国人员办理。 
  五、下放出国审查手续,改进台属会亲工作 
  为加快审批速度,对申请出国(出境)人员的审查,由原来的市公安局直接审查,改为各单位保卫、人事部门审查。 
  对不能回大陆探亲的台湾党政军警人员,要求大陆亲属到香港会面的,在限额内给予优先安排;对因公去港确有困难的,可由市公安局协助办理去港旅游手续。 
  六、归口管理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担负保护出入境人员正当权利和查处违章违法行为的双重任务。今后,凡涉及外国人入境、出境、居留、旅行的审批、签发和吊销扣留证件;外国人的户口、住所、死亡、迁移、就业、结社、旅行、常住机构人员及办公场所的设置等方面的管理和手续的审批;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国及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审批、签发、吊销护照证件等,均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负责,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各外事、涉外单位,要在外国人来抚前将接待计划分别报送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及有关部门。 
  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的,由市公安局负责处理;违反其他法规的,区别情况分别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配合;重大涉外案件均由市公安局、市外事办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七、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出入境人员的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留宿入境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出入、会客、留宿、物品保管等制度和安全岗位责任制,认真贯彻《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加强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经常涉足的旅游点、商场、饭店、公共娱乐和复杂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 
  认真做好境外旅客的住宿登记、证件查验和户口申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各接待单位和各公安派出所要认真执行华侨、港澳台同胞住宿登记制度,做到二十四小时内将住宿登记表报到市公安局。 
  各级公安、保卫和外事部门应按照分工对出入境人员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保守国家机密教育。积极为境外人员来抚工作创造便利条件。 
 
 
抚顺市公安局 
抚顺市外事办公室 
一九八八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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