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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7 生效日期: 2006-01-17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20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近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给当地经济发展、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国务院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严防发生污染事故,为此,我局紧急召开加强环境监管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电视电话会议,并于2005年12月初组织了全国环境安全大检查。但目前环境污染事故高发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近日,曾培炎副总理连续两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针对近来化工厂等重污染企业不断发生的排污超标问题,采取硬性措施。曾培炎副总理明确指出,当前环境事故处于高发阶段,一方面要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另一方面要加强环保部门的巡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环境监管,现通知如下: 
  一、深刻学习领会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切实做好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工作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加强环境监管工作。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环境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巡查巡检制度、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采取果断措施,力争将环境污染事件消灭在始发阶段。 
  二、切实督促企业明示污水排放口,防止偷排偷放 
  我局于1999年下发了《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督促企业进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设置统一的标志牌。目前,仍有一些排污企业不按规定明示排污口,私设排污管线,甚至偷埋暗管,违法排污。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立即对重点工业污染源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企业违法排污,立即责令其整改。主要化工企业应于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其他企业应于2006年底前完成。定期公布排污口设置情况及企业排污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凡1999年后新建、扩建、改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的排污口,否则,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不得进行'三同时'验收。对私设排污管线或暗管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其拆除或封堵,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推进工业污染源在线监控,强化监管手段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尽快制订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建设规划。要求化工企业必须在2006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造纸、制革、印染等企业也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和联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一律不得进行竣工环保验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未按规定期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必须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对于故意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自动监控设施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必须限期改正并予处罚。 
  四、依法对超标排污企业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加大执法力度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接受过限期治理处罚,现仍超标排放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实行停产整治。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的建设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一律责令停产。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治理期间要限产限排,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五、严厉打击知法犯法的违法排污企业 
  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的企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重罚,同时移送相关部门严肃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行政、法律经济责任。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挂牌督办,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坚决打击违法排污企业知法犯法的恶劣行为。要实行企业环境行为公开制度,凡属于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的,一律向社会公布。 
  六、进一步加强巡查巡检工作力度,及时排除环境安全隐患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监管巡查、巡检力度,掌握重点排污企业排污情况和主要环境安全隐患部位的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责令企业进行整改。立即对辖区内的自来水取水口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建立动态管理系统,保证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况下,及时对饮用水安全问题做出预警和应急响应。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实行专人负责,严防重特大污染事故的发生。 
  请各地将上述措施贯彻落实情况于2006年3月31日前报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环监局阎景军 
  电话:66556449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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