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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劳动争议的仲裁委员会《关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由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4-29 生效日期: 1990-04-29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京高法字[1990]第64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分《关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由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通知》及其附件转发给你们。我们认为,区县属外商投资企业,企业行政与中方职工发生劳动争议不是涉外案件。如当事人不服区县劳动促裁委员会的仲裁,到本区、县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不服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特此通知 
 
 
1990年4月29日 
 
  附件:(1)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 
由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通知 
 
 
京仲委字[1990]4号 
 
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随着我市外商投资环境的日益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迅速增加,劳动争议也相应逐渐增多。为便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开展,及时妥善地解决劳动争议,有效地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将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下放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区、县属外商投资企业,企业行政与中方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的区、县人民法院起诉。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仍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二、区、县属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合同鉴证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仲裁科负责办理。 
  三、区、县属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下放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区、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否调整,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 
  四、本规定自1990年5月1日起执行。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给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复函。 
 
 
1990年4月6日 
 
  附件:(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函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1989年12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向哪一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部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是涉外案件。这类案件的管辖仍按我院1988年“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执行。即当事人不服区、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199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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