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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30 生效日期: 2005-12-30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动物卫生监督)厅(局、办、委): 
  为进一步加强兽医实验室管理,防止病原微生物逃逸和扩散,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今年来,各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我部有关规章的要求,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生物安全管理措施执行不严、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防范知识缺乏,甚至存在违法保存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现象。同时,有的地方兽医主管部门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措施不到位,执法监督不严,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动物病原微生物,特别是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管理,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事关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安全意识,完善管理措施,落实监管责任,严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以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 
  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是《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赋予兽医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强监管,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一)加强实验活动安全监管。实验活动管理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的重点内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动物病原微生物,特别是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实行全程监管。要严格执行实验活动事前审批制度。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定审批权限、条件、程序和时限要求,切实加强对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实验活动和科研项目审批。对没有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和未经批准开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加强实验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实验活动,及时纠正违规操作行为。同时,要督促实验室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安全防护、感染预防控制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实验活动事后报告制度。经批准的实验活动,实验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报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未及时报告的,兽医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二)加强菌(毒)种安全监管。菌(毒)种管理是实验室安全监管的关键点。要严格执行指定保藏制度。除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我部批准的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其他任何实验室、单位和个人,不得保存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违法保存菌(毒)种和样本的,兽医主管部门要监督其就地销毁,或者立即送我部指定的保藏机构保存。要加强保藏机构的安全管理。菌(毒)种保藏机构要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做好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记录,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要加强运输管理。未经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菌(毒)种和样本。在菌(毒)种运输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防止菌(毒)种泄漏和扩散。要加强使用管理。实行菌(毒)种统一供应制度。保藏机构凭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实验活动结束后,实验室要及时将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并建立销毁或移交记录。 
(三)加强动物病料安全监管。动物病料管理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近年来,随意采集病料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动物疫病的传播、流行带来极大隐患。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切实加强病料管理,防止采集和使用病料不当造成病毒逃逸和扩散。要加强病料采集审批管理。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我部或者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采集、运输、保存病料;不得转让、赠送已初步认定为重大动物疫病或者已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的病料;不得将病料样本寄往国外或者携带出境。要加强病料采集和使用安全监管。在病料采集和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做好人员卫生安全防护,防止人员感染和病原扩散。同时,要妥善保存病料,防止丢失;动物疫病诊断所用剩余病料,必须及时销毁。要建立健全病料档案管理制度,详细记录病料采集、使用、保存和销毁情况。 
  三、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一定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安全监管,确保兽医实验室不跑毒、不泄毒、不散毒,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要逐级建立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强监督检查,春节前,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当地各类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要将检查结果于2006年2月28日前报我部兽医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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