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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新材料等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8 生效日期: 2005-12-28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改办高技[2005]28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精神和正在实施的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执行情况,我委决定在2006年期间,继续组织实施新材料、新能源、区域特色高技术产业化专项。有关专项的实施原则、总体目标等,仍按照我委于2002年?005年分别发布的有关高技术产业化专项公告(或通知)执行,现将有关重点和申报要求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近期实施重点内容 
  (一)新材料高技术产业化专项 
  2006年产业化重点领域:围绕铝合金预拉伸板、钛及钛合金板材、高温合金、复合材料四类对国防建设、重大工程和产业结构升级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大宗材料开展产业化,满足当前航空、航天、交通运输、机械制造领域大型结构件制造对关键材料的需求,努力促使我国上述四大类材料的产品质量与综合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围绕高端绿色与环保材料,重点开展电器产品所需绿色与环保封装及焊接材料等产业化。 
  (二)新能源高技术产业化专项 
  在可再生能源领域,重点围绕1000KW以上的风电机组及其关键技术与部件、太阳能电池系统及其关键材料等开展产业化;在氢能领域,重点开展氢燃料的制取、存储以及专用燃料电池等产业化;为配合高温气冷堆示范工程建设,开展高温气冷堆示范电站配套技术、材料和装备产业化。 
  (三)区域特色高技术产业化专项 
  区域特色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要以发展具有资源、技术优势的特色产业链为重点,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由地方编制特色产业链产业化专项总体方案及建议国家支持的重大产业化项目。特色产业链产业化专项总体方案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划,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辐射作用,对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要示范作用,且目标明确、内容集中、产业关联度高。该专项重点支持西部、东北等区域。 
  二、专项进度安排和相关要求 
  (一)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新时期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各专项实施重点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单位)、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项目组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写、项目审查和申报工作。各专项的申报数量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主管部门请于2006年3月31日前,将新材料、新能源高技术产业化专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项目简介等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我委,同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本。申报区域特色高技术产业化专项,需提供总体方案及建议国家支持的重大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等材料,我委将采取分别处理、成熟一个办理一个的原则开展审理工作。 
  在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选,择优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项目意义和必要性。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与国家高技术产业化专项总体思路、原则、目标等关联情况。 
  二、项目技术基础。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三、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的产能规模、建设的主要内容、采用的工艺技术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四、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 
  五、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与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 
  六、项目法人基本情况。项目法人的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等。 
  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资金申请报告报告附件: 
  1、银行承贷证明(省分行以上)文件; 
  2、项目法人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项目法人自筹资金保证落实文件; 
  3、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4、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需经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等);前期科研成果的成熟度,应能够满足产业化试验或产业化示范的要求; 
  5、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6、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经营许可文件(医药、生物、农药、信息安全产品等); 
  7、土地、重要原材料以及其它所需证明材料; 
  8、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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