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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临时工养老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2-01 生效日期: 1988-12-0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各区、县劳动局,区、县税务分局,市财政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局、总公司: 
  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使临时工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在完整的临时工养老办法未制定前,对在一个单位工作年限较长的临时工的养老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1972年1月1日以后到临时工养老暂行办法下发之日前参加工作现仍在岗位上工作,同时具有城镇居民户口,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临时工辞退时,根据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按每工作一年发给一个半月本人月平均标准工资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养老生活补助费。实行日工资制的临时工按每月25.5天工作日计算月标准工资。 
  养老生活补助费由用工单位发给,企业单位在营业外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二、1971年底以前工作的临时工,其养老保险待遇仍按市劳动局1984年12月制定的《对1971年底以前城镇社会临时工辞退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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