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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处理各类纠纷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7-22 生效日期: 1987-07-22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当前,有关边界、山林、田土、水利、矿产资源以及经济合同、房屋产权、环境污染、工农关系等纠纷不断出现,一些地方还有发展的趋势。为了妥善处理好各类纠纷,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证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及时发现纠纷苗头,及时处理,争取主动。出现各类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历史遗留问题,一些界限、权属不清;有的是当前改革和发展经济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就其思想根源来说,主要是封建残余、宗派主义以及严重的本位主义思想作怪,全局观念、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十分淡薄。有的地方对处理纠纷问题不重视,事前不能把握动向,出了问题后又没有及时、果断地予以处理,采取官僚主义的态度,致使纠纷越闹越大,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工作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及时掌握信息,发现苗头,做好超前工作,消除潜在的隐患。一旦发生纠纷,要迅速组织力量,采取现场联合办公等有效措施,及时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初发阶段,解决在基层,决不能放任不管,造成更大的被动。 
  二、处理各类纠纷,必须坚持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发展生产和有利于行政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责任制。分级负责就是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做到乡内纠纷不出乡,县内纠纷不出县,地市内的纠纷由各地市负责处理。对那些跨地、市、县及省与省之间的纠纷,有争议的双方基层单位要主动与对方联系,双方的上级政府要加强督促,及时协商解决,不要把矛盾上交省和中央。归口办理就是根据业务分工,落实各职能部门处理纠纷的责任。其主要责任分工是:行政区域边界纠纷由民政部门负责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由林业部门负责处理;土地承包纠纷由农业部门负责处理;水利纠纷由水利水电部门负责处理;矿产资源纠纷由地质矿产部门负责处理;其它纠纷均按业务分工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有的纠纷涉及几个部门的业务问题,由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牵头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决不允许互相推诿,贻误工作。 
  三、在处理各类纠纷时,要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遵纪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对那些蓄意制造纠纷,挑起事端,扩大事态的;以“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来煽动群众,纠集几十人、几百人、几千人进行械斗,搞打、砸、抢、抄的;串联群众集体上访,无理取闹,给领导施加压力,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都要加以追究,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办。 
  四、制止纠纷和及时解决纠纷,关键在领导。各级领导一定要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局面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工作的责任感。在对待和处理纠纷的问题上,要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凡因领导官僚主义而对纠纷不及时处理,给党的事业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干部的思想教育,严格按照党性办事,按照政策办事,按照法规办事,做好自己一方干部和群众的工作,克服各种错误思想,顾全大局,发扬风格,服从上级的调处和裁决。凡干部参与或支持闹纠纷的,要从严处理,决不姑息。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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