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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强质量管理,调动职工努力开发新产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的积极性,现就我区发放一年一次性的质量奖金问题报告如下:
一、质量奖金奖励范围及金额:
1、荣得国家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平均每人奖励五十元;荣获国务院有关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平均每人奖四十元;荣获广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平均每人奖励三十五元。
2、荣获国家、部(自治区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称号的小组,按小组在册人数(超过十五人的小组,按十五人)计奖。国家优秀小组每人四十元;部、自治区优秀小组每人三十元;自治区先进小组每人二十元。
3、评为国家优秀质量管理工作者,奖励一百五十元至三百元;部、自治区优秀质量管理工作者,奖励五十元。
4、荣获国家金质奖、金杯奖优质产品的企业,按每项产品计,平均每人奖励三十五元;荣获国家银质奖、银杯奖优质产品的企业,平均每人奖励三十元。
5、荣获部和自治区优质产品奖的企业,按每项产品计,平均每人奖励二十五元。
6、荣获自治区新工业产品百花奖的产品,按产品技术水平、社会经济效益,分三个等级给予奖励;一等奖六百元;二等奖五百元,三等奖四百元,这部分奖金奖给对研制新产品有突出贡献的人等。
二、奖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奖金来源由获奖单位在企业留利中解决,这部分奖金不计入企业年度奖金控制总额,免缴奖金税。
同一获奖项目,在当年内同时获得两种等级奖以上的,其奖励的金额按最高的等级计发,不得重复奖励。
颁发质量奖金,要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不得搞平均主义。
三、自治区级的质量奖项目,其荣誉奖状、奖牌,证书,由区经委统一制作颁发。区财政每年拨款一万五千元给区经委支付奖品制作费,以及质量管理部门的优秀质量管理工作者的奖金。
四、本规定从一九八六年起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单位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