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委关于发放一年一次性质量奖金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7-12 生效日期: 1986-07-1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强质量管理,调动职工努力开发新产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的积极性,现就我区发放一年一次性的质量奖金问题报告如下: 
  一、质量奖金奖励范围及金额: 
  1、荣得国家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平均每人奖励五十元;荣获国务院有关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平均每人奖四十元;荣获广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平均每人奖励三十五元。 
  2、荣获国家、部(自治区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称号的小组,按小组在册人数(超过十五人的小组,按十五人)计奖。国家优秀小组每人四十元;部、自治区优秀小组每人三十元;自治区先进小组每人二十元。 
  3、评为国家优秀质量管理工作者,奖励一百五十元至三百元;部、自治区优秀质量管理工作者,奖励五十元。 
  4、荣获国家金质奖、金杯奖优质产品的企业,按每项产品计,平均每人奖励三十五元;荣获国家银质奖、银杯奖优质产品的企业,平均每人奖励三十元。 
  5、荣获部和自治区优质产品奖的企业,按每项产品计,平均每人奖励二十五元。 
  6、荣获自治区新工业产品百花奖的产品,按产品技术水平、社会经济效益,分三个等级给予奖励;一等奖六百元;二等奖五百元,三等奖四百元,这部分奖金奖给对研制新产品有突出贡献的人等。 
  二、奖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奖金来源由获奖单位在企业留利中解决,这部分奖金不计入企业年度奖金控制总额,免缴奖金税。 
  同一获奖项目,在当年内同时获得两种等级奖以上的,其奖励的金额按最高的等级计发,不得重复奖励。 
  颁发质量奖金,要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不得搞平均主义。 
  三、自治区级的质量奖项目,其荣誉奖状、奖牌,证书,由区经委统一制作颁发。区财政每年拨款一万五千元给区经委支付奖品制作费,以及质量管理部门的优秀质量管理工作者的奖金。 
  四、本规定从一九八六年起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单位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