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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南京市贯彻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实施细则加强质量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6-13 生效日期: 1986-06-13
发布部门: 江苏省
发布文号:
    
 
 
  现将《南京市贯彻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实施细则》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为了加强我市企业的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地发展,市政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部门及在宁所有生产、储运、经销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在宁的合资、合作、外资企业)都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南京市贯彻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各企业主管部门必须认真组织企业领导学习《条例》和《细则》,研究实施办法;有关部门要加强质量意识的宣传教育,坚持质量第一。 
  二、加强企业质量计划工作。质量计划必须纳入企业生产综合计划,严格考核。企业申报的技术改造计划,必须包含提高产品技术标准、生产工艺水平和计量测试手段等内容,所有产品(包括乡镇、商办、农办、校办等企业的产品)必须备齐产品技术标准、工艺规程和计量检测手段,否则不准生产。 
  三、成立“南京市用户委员会”和“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反映用户意见,维护消费者利益,加强社会监督。所有生产、经销企业,个体经营者,必须执行“五不准”和对用户“三包一赔”的规定,不得用搭配手段推销商品。对以次充好兜售不合格产品的经销企业和个人要处以罚款,屡教不改的,由市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企业产品经抽查,质量不合格的(指市和市以上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应限期整改;连续两次不合格的,通报停产整顿,并须认真查明责任,对既不重视产品质量,又不认真整改的企业厂长,按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五、对于完不成质量指标,最终产品不合格的企业扣减企业奖励,并调减平价能源和平价原材料计划,由企业主管部门执行,市财政、物资局,市经委监督把关。对于完不成市下达的质量考核指标的各工业主管部门,市政府对其奖励拥有否决权。 
  六、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标准。各工业局(公司)每年应确定一批产品执行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标准。新产品试制严格按新产品试制程序,所有新产品投产前,必须经过鉴定。未经鉴定不是批量投产。 
  七、对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成绩显著,获得省以上优质产品奖和市以上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厂长,市政府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具体办法另定)。 
  八、对优质名牌产品实行优质优价;对适销对路,量大面广,质量稳定的重点产品,优先供应平价原材料和平价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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