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3]348号
市教委:
你委《关于调整北京高校部分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函》(京教财 [2003]60号)收悉。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对北京外国语大学等高校2003年校内新建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 2003年新建成的高校校内学生公寓(学校名单见附件)收费标准仍为:单元式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200元,非单元式每生每学年不超过900元。
二、 各有关学校需填报《北京地区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审批表》,经市教委审核,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费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 学生公寓收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期预收。
四、 各学校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我市教育收费公示审核程序的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本函自2003年新学年开始执行。
附件:2003年高校校内新建学生公寓名单(略)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