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2003]191号
潜江市物价局:
你局《市物价局关于张金镇执行农网改造完工台区过渡性电价的通知》(潜价审[2003]20号)违反国家和省电价管理及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政策,请你们立即纠正。现就有关电价管理及同网同价政策问题再一次明确如下:
一、电力属国家定价商品。根据价格管理权限规定,电力价格管理权限在中央(省内独立电网销售电价由省管理)。各地不得自行制定和变更。
二、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202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凡我局已下文执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地区要确保政策执行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而不执行同价政策。
三、各地要加大对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保证国家制定的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政策落到实处,严查违反电价政策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