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改变对尚未按通用名称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方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2 生效日期: 2003-07-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价(医)字〔2003〕320号
 
 
 
京价(医)字〔2003〕3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增强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管理公开性、严肃性,决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改变对尚未按通用名称公布最高零售价的政府定价药品的价格公示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8月1日起,不再以《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审核表》形式进行公示,改为以北京市物价局正式文件的形式进行公布,并在《北京市物价局网站》(网址:www.bjwj.gov.cn)和《北京医药价格信息》上刊登。 
  2、已经以《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审核表》形式公示的价格,其有效期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 
  3、对企业申报的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在国家发改委和我局按通用名称公布最高零售价之前,暂按我局核定的具体价格执行。 
  4、对企业申报的属于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内的药品,我局将分期分批按通用名称公布最高零售价。 
  特此通知。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