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房地[2003]337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供热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锅炉房补建集中供热,锅炉房建设费收费标准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7元收取,由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交纳,如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无工作单位,可由同居一处的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交纳。
二、热电补建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2元的标准收取。其中由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交纳57元,如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无工作单位,可由同居一处的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交纳;其余25元,属于房管产和私产的由市、区两级政府供热办公室筹集解决,属于单位自管产的由产权单位承担。
三、室内初装费和锅炉房补建集中供热的外管网建设费,仍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和市供热办《关于颁发〈天津市关于对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征收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收费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价管字[1994]第8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单位交纳的锅炉房建设费和管网建设费部分,企业单位在“应付福利费”项下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福利费”下列支。
五、上述建设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本通知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供热办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二○○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