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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3 生效日期: 2003-06-23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3]16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巩固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成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意见》(皖发[2003]7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税改办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规范年”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厅[2003]16号)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认识 
  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是推行政务公开,提高价格和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重要措施;是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治理农村“三乱”,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有效手段。党中央、国务院把这项制度作为规范农民负担管理的三项措施之一,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对此也十分重视,要求各地、各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对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公开。今年,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规范年”活动,把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列为规范年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所有涉农部门和单位都要全面实行涉农收费公示等三项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 
  二、齐抓共管,落实监管责任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规范年”活动的要求,今年规范涉农收费管理的重点是农村中小学、农民建房、农村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农机监理、农民外出务工等收费以及农业生产用水、农村用电等价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涉农收费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制,形成部门负责、上下一致、齐抓共管的局面。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纳入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统一部署和贯彻。物价、财政、农业等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工作,教育、公安、计生、民政、土地、城建、水利、电力、农机等部门(单位)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乡镇、行政村的公示工作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采取综合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 
  三、明确政策界限,确保公示的内容合法有效 
  各地、各部门在公示前,要对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所有公示的价格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合法、有效,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或文件核定的内容并经物价部门核准后进行公示,防止将违规价格和收费通过公示“合法化”。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价或计费单位、物价投诉电话等。 
  各级物价、财政、农委等部门要建立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定期进行巡查。政策调整时,要及时通知并督促各乡镇村和收费单位进行变更,做好公示内容的更新维护。同时,各地要结合公示工作,在农村逐步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员制度,聘请有关人员为价格和收费义务监督员及固定联络员,对公示的价格和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因地制宜,规范公示形式 
  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主要采取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等形式为主。收费单位公示应选择在群众缴费场所,乡镇政府和村级行政组织的公示应在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等,要做到独立置放,位置显眼,内容完整,字迹端正。为便于管理,收费单位公示栏、公示牌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等,原则上由省直各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由收费单位制作;乡镇、行政村的公示,原则上以县为单位,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 
  公示工作所需费用,由各级政府、各收费单位解决,不得向农民或村级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五、加强监督,切实发挥公示制度的作用 
  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农委等部门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督促指导及跟踪检查。对未公示的单位,要责令进行公示;对公示内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督促有关方面及时进行更正;对不按公示内容或在公示内容外搭车收费、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等乱收费的,要严肃进行处理。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做到件件有查处、有结果、有反馈。各级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违反规定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乱收费金额要责令立即清退。 
  省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年底前对各地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各地在实行公示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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