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价传电[2003]32号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医药用品后勤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03)12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防护服口罩消毒剂产品专项联合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精神〔国食药监电(2003)3号,全文见附件一〕和省药监局、省物价局等七部门二○○三年五月九日《联合办公会议纪要》要求,现将做好我省防护服、口罩和消毒剂产品价格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防护服(包括防护衣、裤、鞋、帽和隔离服)列入价格行政干预的品种范围,实行生产利润率和流通差价率控制。具体办法按我局湘价传电〔2003〕22号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积极配合当地药监等部门搞好防护服、口罩、消毒剂产品专项执法检查。根据省药监、物价等部门联合办公会议规定,其中价格执法检查由价格主管部门专项组织。请各市州价格检查部门按照国家七委部局紧急通知要求,对我省生产经营防护服、口罩、消毒剂的所有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并按附件一附表要求,从5月10日起,于每日上午9时前,将前一日的检查情况报省物价检查所(传真电话0731-5555099),重大情况和重要案件必须随时报告(我省生产防护服、隔离服、口罩、消毒剂企业名单见附件二)。
三、当前,防治“非典”的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处在关键时刻,部分医药用品需求骤增,购买集中,供需矛盾突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对防治“非典”有关医药用品等价格的监管力度,坚决打击违反价格法规的行为,特别是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明显变化而价格大幅度提高的哄抬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