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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6 生效日期: 2003-05-06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杭价检[2003]105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切实纠正各级地方政府及部门超越定价权限审批、制定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逐步建立健全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价格行政管理体制,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关于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专项治理的内容 
  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是199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以来,各区、县(市)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市级有关部门超越规定权限出台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 
  二、专项治理的时间和步骤全市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时间安排为5月20日至8月20日。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从5月20日至6月10日。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以及市级有关部门要对照管理权限清理本部门制定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填写“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统计表(附件一)。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定价文件清理工作。自查结束后,市、区(县、市)有关部门应写出自查自纠报告,连同填写的“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统计表”于6月10日前报给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级各有关单位的自查情况,填写“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二),并写出自查自纠报告,于6月15日前报市物价局(综合处)。 
  对清理出来的越权定价文件,属于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要自行纠正;属于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建议其纠正。 
  第二阶段为重点复查阶段,时间是6月11日至7月25日。市物价局成立复查组,分别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市)的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填写“越权定价行为复查情况汇总表”(附件三)。复查工作要坚持严格的认定程序:首先要经过复查组集体讨论,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其次要与被查单位交换意见,提出认定的依据与事实;第三,将各方意见及相关资料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形成最终结论。 
  第三阶段为整改与跟踪阶段,时间是7月26日至8月15日。对确认的越权定价文件,由制定文件的价格主管部门以清理文件的形式发文宣布停止执行。涉及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台的越权定价文件,价格主管部门要向同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建议;拒不纠正的,要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或依法予以纠正;对问题严重、纠正不力的,市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市物价局将对各地纠正越权定价行为的情况进行跟踪,保证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政策界限 
  这次专项治理主要依据下列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四)省物价局关于 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五)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六)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定价目录》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七)省物价局单独向有关市、县政府或价格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价格管理目录和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文件 
  (八)国家和省物价局下发的现行文件中有关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权限的规定。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越权定价行为的专项治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价格法》、实施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内强管理、外树形象的内在需要。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高度,充分认识越权定价行为的危害性和纠正越权定价行为的重要性,克服“护缺”、“掩丑”的错误思想,要敢于“自亮家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市属各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及时公布结果,健全防范机制。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地、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尽快将合法、有效的文件向社会公布,坚决停止执行越权定价文件。同时,要举一反三,针对问题产生的原因,积极整改,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从制度、机制上防止越权定价行为的再次发生。 
  (三)认真搞好总结。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政府定价工作的建议。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请与8月25日前将本次专项治理的总结报市物价局(检查所) 
  附件一: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二: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三:越权定价行为复查情况汇总表(略) 
 
 
二○○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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