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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对防治“非典”医药用品和相关商品实行价格干预措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5 生效日期: 2003-04-25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杭价商[2003]95号
  关于对防治“非典”医药用品和相关商品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市)物价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通知》和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防治“非典”医药用品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浙价电[2003]27号)精神,现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一定时期内,在全市范围内,对医用口罩等防治“非典”相关商品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市场最高限价管理。具体品种及最高零售价格为:12层医用口罩3.50元/只、16层医用口罩3.80元/只,口腔温度计2.50元/支,20%过氧乙酸(2瓶一组:A瓶500ml、B瓶400ml)25元/组。 
  二、未列入上述最高限价管理范围的其他规格口罩、温度计、消毒液,实行限定最高差价率管理:进销差率为20%,批零差率为15%,在杭州市区只允许一道批发环节。 
  三、各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店经营的防治“非典”医药用品和相关商品,不得擅自抬价销售。均应将销售价格水平稳定在2003年4月21日的价格水平上,如因产地出厂价格提高,需要调整销售价格的,均须向市物价局报批。所有经营者必须准确记录所购进、销售商品的成本和价格资料,凡不能提供有效凭证和提供虚假凭证的,一经查实,将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杭各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包括省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述价格干预措施,不得突破规定价格。严禁借疫情哄抬价格、牟取暴利。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情节恶劣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六、本通知自2003年4月25日起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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