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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03年北京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8 生效日期: 2003-04-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信)字[2003]152号

 
市各有关总公司、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计委)、各价格监测直报点: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和政府价格管理改革、创新的要求,国家计委近期印发了新的《全国主要商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按照国家计委新的报告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我们重新制订了《北京市价格监测工作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制度于2003年4月起执行。 
  附:北京市价格监测工作报告制度 
 
 
二○○三年四月八日 
 
 
北京市价格监测工作报告制度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掌握、反映我市主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变动情况,准确、全面地分析物价变动趋势和经济发展形势,更好地为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服务,根据《价格法》的规定,按照国家计委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北京市价格监测工作报告制度》,内容如下: 
  一、 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及采价单位 
  1、价格监测报告单位 
  ⑴我市各区县(计委)物价局。 
  ⑵市属有关业务总公司;大型商品批发、零售(市)商场。 
  2、采价单位(采价点) 
  市、区、县(计委)物价局根据价格监测要求选择的工商企业单位和商品交易场所。 
  二、价格数据监测种类及内容 
  1、居民食品价格监测⑴蔬菜价格监测 
  ①蔬菜批发价格监测蔬菜批发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市内6个大中型蔬菜批发交易市场。蔬菜批发价格监测内容是收集批发交易市场当日蔬菜成交量及批发价格,具体采报价按附件一《北京市蔬菜批发市场价格报表》填报说明执行。 
  ②蔬菜零售价格监测 
  蔬菜零售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市内城八区(计委)物价局和燕山物价检查所。报告单位在辖区内分别选择地址固定、规模较大、其商品价格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大型超市和两个集贸市场作为蔬菜零售价格采价点。蔬菜零售价格监测采集市场一般零售价格,具体采报价按附件一《北京市蔬菜零售价格报表》填报说明执行。 
  主要副食品价格监测主要副食品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市内八城区(计委)物价局。各报告单位在辖区内选择地址固定、规模较大、其商品价格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大型超市和一个集贸市场作为主要副食品价格采价点。主要副食品价格监测采集市场一般零售价格,具体采报价按附件一《北京市副食品零售价格报表》填报说明执行。 
  2、工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工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市物资供应总公司、市建材经贸集团和全市十八个区县(计委)物价局(包括燕山物价所)。各区县在辖区内选择相关企业作为工业生产资料价格采价点。工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采集市场成交价格,成品油价格采集购进价格、规定销售价格和实际零售价格。具体采报价按附件一《北京市工业生产资料市场成交价格报表》和《北京市成品油价格报表》填报说明执行。 
  3、养殖业生产成本、价格监测养殖业生产成本、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十个远郊区县物价局。各区县在辖区内分别选择至少两个有相当规模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猪场、鸡场作为采价点。具体采报价内容按附件一《北京市生猪、鸡蛋生产成本、销售价格报表》填报说明执行。 
  4、农资价格监测农资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通州区、顺义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昌平区、延庆县、门头沟区、房山区、大兴区十个区县物价局。各报告单位在辖区内选择农资公司、供销社等企业作为农资价格监测采价点。农资价格监测采集市场实际销售价格。具体采报价按附件一《北京市农资价格报表》填报说明执行。 
  5、日用消费品价格监测日用消费品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八个城区(计委)物价局和市内十个大型百货商场。八城区(计委)物价局分别在辖区内选择一个大型超市作为采价点;十个大型商场直接向市物价局报送商品价格。日用消费品价格监测采集市场一般零售价格,具体采报价按附件一《北京市日用消费品零售价格报表》填报说明执行。 
  6、居民服务价格监测居民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物价局在全市范围内选择有代表性的提供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采价点,具体采报价格按附件一《北京市居民服务收费价格报表》执行。 
  7、房地产和汽车价格监测 
  房地产和汽车价格监测具体安排待国家计委房地产和汽车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确定后另行通知。 
  三、 监测采价点和采价品种的确定与更换 
  1、 采价点的确定与更换各区县(计委)物价局按报表制度规定选取采价点时,要本着具有代表性,基本能反映市场正常价格水平的原则。采价点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但为保证所采价格为实际发生价以及监测品种的上报率,如采价点监测的品种有价无货或商品停止销售,可与市物价局信息中心协商,经同意后,另选档次、价格与原采价点相近的新采价点,办理采价点变更手续。 
  2、采价品种的确定与更换 
  ⑴在监测目录中已明确牌号、规格、等级的品种,一律按规定的代表规格品填报,不得更换。 
  ⑵在监测目录中只明确规格、等级,未明确牌号、产地的品种,各区县可以根据当地市场的实际情况按已明确的规格、等级自行确定某一牌号、产地的代表规格品,确定的代表规格品原则是该品种在当地市场为主销品种。 
  ⑶代表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以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如果随市场产销情况变化,确实需要更换代表规格品,要向市物价局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由市物价局信息中心统一安排更换。 
  ⑷为保证监测数据上报率,如发现所定采价点监测的个别品种无货,经市局信息中心同意后,可采用其他经销单位价格报送,但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四、 价格监测信息材料种类和内容 
  商品价格数据的收集、整理、上报只是完成了价格监测的基础工作,更重要的是对已经掌握的数据资料和市场销售、价格变动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趋势预测,及时上报。特别是对市场价格的异常波动,要反应灵敏,随时上报。 
  (一)情况反映对本地区内主要商品及服务价格的大幅波动,经济发展或市场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特殊时期、节假日期间等的市场及价格变动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反映要做到: 
  ⑴准确。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全面了解、掌握事件的基础上反映情况,所反映的情况应该与实际发生的情况相符,要有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发展过程、最后结果、产生的影响等内容。情况反映必须经本单位监测工作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 
  ⑵及时。情况反映的报送采取不定期方式,价格监测人员必须经常关注市场变化,尤其是节假日、特殊敏感时期要有专人监测市场,做到一有异常情况发生,就能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并及时写出情况反映上报。对于一些时间跨度较长的事件,要在事件发生过程中做跟踪调查,连续报告,以反映事件产生、变化、解决的全过程。 
  ⑶敏锐。反映情况、问题,要抓住当前价格工作的重点、难点,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价格领域的热点和突发性问题,并结合价格部门工作职能,提出切实可行相应的解决办法。情况反映报送时间不定期。 
  (二)综合分析 
  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区区域经济特点和发展情况,定期对辖区内经济形势、各类商品价格变动情况做出综合分析;分析报告要有情况、有数据、有原因、有趋势预测、有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综合分析要考虑不同时期价格水平的变动、不同地区价格水平的差异、不同商品价格的比价等相关因素,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商品供求变化、政策变动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报送时间为每月、季度、半年、年度末前报出。 
  (三)专题调研报告各区县除完成国家计委或全市组织的专题调研外,还应利用自身优势,结合地区发展特色,按照当地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的需要,积极主动深入基层,开展专题调查研究。专题调查研究重点要放在经济发展、各级政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敏感问题上,调研报告要根据掌握的情况,提出相应政策建议,及时上报。 
  (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农产品市场价格信息服务工作包括农产品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和播报发布等工作。全市都要做好农产品市场价格信息采集、整理、发布制度建设,远郊区县还要做好特色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价格采集、汇总、上报工作,要重点分析上述商品价格及市场供应情况和发展趋势预测,特别要在加强对农民价格信息需求意向调查的基础上,作好符合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需要的价格信息采集整理工作,将农产品市场的即时价格信息采用多种形式及时传递给农民。 
  (五)其它监测信息报告 
  除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述工作外,各区县(计委)物价局还应该认真完成国家计委和市物价局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情况统一安排的其他监测工作,并按要求报送监测报告。 
  五、上报时间及办法为提高监测数据报送的时效性,各区县监测数据一律通过计算机直接报送市物价局。2003年各区县利用计算机报送监测数据情况将列入工作考核内容。价格监测信息材料采取计算机联网和传真两种方式报送。本报告制度规定的采报价格为时点价格,各报表规定的上报时间为限定的最迟上报时间,如有特殊情况或遇节假日,要求提前采报监测商品价格。 
  六、考核评比为了保证北京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能够正常、有序的实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进一步促进价格监测工作质量的提高,北京市物价局将对本监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报告单位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执行监测报告制度,监测数据、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具体考核评比办法见附件三《北京市价格监测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七、本报告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报告制度内容、具体监测品种、监测方式、监测周期等的修订,要根据国家和我市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价格监测工作的统一部署进行。本报告制度由北京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价格监测调查表(略) 
  附件二: 监测品种目录 
  附件三: 北京市价格监测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二ΟΟ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价格监测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市场及价格动态,提高价格监测工作质量,增强价格监测工作的有效性,更好地完成价格监测工作,严格制度,鼓励先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一、 考核对象 
  北京市十八个区县(计委)物价局及燕山物价所 
  二、考核内容 
  1、 价格监测报表 
  2、 市场价格变动的监测、分析材料 
  3、 定期市场经济及价格形势分析材料 
  4、 调研报告及政策建议 
  5、 临时性监测工作情况 
  三、考核办法 
  1、 月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以平时考核为主。 
  2、 报送价格监测信息、分析材料、调研报告的数量与质量相结合,以质量考核为主。 
  3、 区县物价局价格监测工作的考核由北京市物价局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四、考核评分标准 
  (一) 价格监测数据的评分标准 
  1.北京市蔬菜零售价格报表 30分/月 
  2.北京市副食品零售价格报表 20分/月 
  3.北京市工业生产资料市场成交价格报表 20分/月 
  北京市成品油价格监测报表 10分/月 
  4.北京市生猪、鸡蛋生产成本、销售价格报20分/月 
  5.北京市农资销售价格报表 20分/月 
  6.北京市日用消费品零售价格报表 20分/月 
  (二)扣分因素 
  1、 上报率 
  各报表上报数据得分=∑〔(实际数据上报条数/应报报表数据条数)×本制度分值〕 
  应报报表数据条数按各报告制度规定的品种数计算。 
  2、 准确性 
  每个规格品种数据错报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数据错误主要是指计量单位不符、小数点错误、规格等级不符、数据错行等。经有关部门核查所报数据不实或没有实地采价,每次扣5分,扣完为止。 
  3、 及时性 
  比最后报告日期晚报一天为迟报,晚报两天以上视为缺报。迟报一次扣2分,缺报一次扣5分。月报缺报一次扣除当月20分。 
  各报表监测数据总得分=∑〔(实际数据上报条数/应报报表数据条数)×本制度分值〕-数据不准扣分-上报数据不及时扣分 
  (二) 价格监测信息材料的评分标准 
  1.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各项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年度综合经济形势、商品价格走势分析预测报告及其它分析材料12篇,而且报告内容有具体情况、有数据支持、有原因分析、有趋势预测、有建议措施的,报送单位全年记60分。分析报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酌情扣分,年度内每少报1篇次,扣减报送单位5分,扣完为止。 
  2.考核年度内,报送单位须上报调研报告、动态信息、情况反映、政策建议8-10篇,全年40分。少于8篇的,每少1篇扣5分,扣完为止。对没有切中政府工作重点、没有抓住社会关注热点、与价格管理无关、无情况反映、无问题分析、无政策建议的上报监测信息,不记为考核篇数。 
  3.超过上述要求报送的各类价格监测信息材料,且内容质量较高的,每超过1篇奖励10分。 
  4.各报告单位上报的信息材料被市物价局原文采用上报有关部门,每篇奖励10分。由报送单位提供文字素材,市局信息中心重新编辑上报的,每篇奖励5分。 
  5.被市政府、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转报或采用的信息,每篇奖励20分。所报信息得到领导批示的,每篇奖励10分。 
  6、按市物价局统一要求,完成交给的其他临时性工作的,一次奖励20分。 
  五、 考核结果通报由市物价局信息中心每季度向区县物价局通报考核结果;对于考评成绩优秀的报送单位,要予以适当形式的表彰和奖励。 
  六、 本办法由北京市物价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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