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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30 生效日期: 2002-12-30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价综[2002]571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令第1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政发[2002]79号,以下简称《天津市定价目录》)文件精神,规范政府价格管理,决定进一步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放开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与《天津市管价格目录(1997年本)》比较,本通知明确由生产经营者自主定价,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在《天津市定价目录》公布前,已经分别明确放开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共32种。包括小麦、玉米、粳稻、标准粉、富强粉、粳米、食油、猪肉、牛肉、羊肉、鸡蛋、食糖、酱油、食醋、牛奶、餐饮、饲料、絮棉、金属材料、足金饰品、煤制品、液化气、商品房计划住宅及天津日报、今晚报价格,部分职业介绍服务、住宅小区卫星电视服务、非学历教育和非强制性培训、公有住房转租租金、公共建筑和别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机动车清洗费等服务收费。 
  职业介绍服务收费具体事项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在《天津市定价目录》公布前,由于供求关系变化和取消指令性计划,实际工作中未再实行价格审批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此次明确放开的共8种。包括农药、农用薄膜、公路货运、汽车配件价格,汽车维修、旅行社、旅店、涉外服务收费。 
  (三)进一步放开现行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共7种。包括棉花、食糖、地产尿素、硝酸氢铵、中药材价格,文娱场所收费、单位自管产非住宅租金。 
  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权限 
  现行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8种商品和服务项目,下放区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 
  (1)市自来水集团供水范围以外的自来水价格。 
  (2)部分居民住宅生活热水价格。 
  (3)非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 
  (4)部分社会力量举办普通中小学收费。 
  (5)区县属城市公园门票价格。 
  (6)收费公厕。 
  (7)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农民集资建房销售价格。 
  (8)部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热水价格、社会力量举办普通中小学收费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具体事项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停止执行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关于查处经营饮食业、歌舞厅、汽车维修业和服装类商品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价法[1995]第145号)和天津市物价局《印发〈天津市关于查处照相业牟取暴利行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价费[1997]第295号)中,有关歌舞厅、汽车维修业、汽车配件、服装和照相业的差价率、利润率等价格水平限制。 
  四、以上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生产经营者自主制定,实行市场调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均不得截留定价权。下放区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各区县物价局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调整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天津市物价局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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