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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放开职业介绍和人才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0 生效日期: 2002-03-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法发[2002]2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北京市物价局印发的《关于放开职业介绍和人才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10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在做好劳动力市场调研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诚信原则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明码标价。 
  二、要制定严格的职介服务制度和行为规范,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改善服务态度,严抓服务质量,强化监管措施,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三、要继续为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免费服务。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放开职业介绍和人才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价(收)字(2002)107号 2002年3月8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 
  鉴于我市职业介绍、人才服务市场竞争已基本形成,经研究决定,放开我市职业介绍和人才服务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放开我市职业介绍,人才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职业介绍、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出国政审,出具证明一律不得收费,人事档案保存收费继续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为做好我市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凡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市、区县、街道(乡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有就业要求,在街道办事处履行了求职登记手续并持有《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的失业人员及持有《北京市企业职工下岗证》的下岗职工,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素质测评、职业介绍服务。 
  四、各职业介绍,人才服务机构服务收费要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服务内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我局京价(涉)字〔1990〕第007号、京价(涉)字〔1990〕第305号,京价(收)字〔1991〕第531号、京价(收)字〔1993〕第103号,京价(收)字〔1993〕第011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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