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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物价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关于2002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价格及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01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
发布文号: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2]89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物价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单位房改办,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根据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为鼓励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经研究决定:2002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及有关折扣政策仍按2001年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执行。其中,住房折旧年限计算到2001年,提前付款月折扣率为0。 
  特此通知。 
 
 

二○○二年一月一日 
 

附: 
 
关于2001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696号 
 
各区县政府房地局、房改办、物价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房改办,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现将2001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成本价及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城近郊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丰台、石景山)新建公有住宅楼房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560元。远郊区县新建公有住宅楼房成本价,由区县房改办会同区县有关部门按规定测定。 
  二、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房价款计算公式、付款方式、成新折扣、工龄折扣、提前付款折扣计算等办法均按(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房价计算公式中的标准价高限按成本价的94%(即每建筑平房米1466.4元)计算;职工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建立住房公积金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1999年;住房折旧年限计算到2001年;现住房折扣率为0;提前付款月折扣率为0.1875%;调节因数、装修设备价按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302号规定执行。 
  三、各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规定的计价公式计算后,实际售价(不含提前付款折扣)低于每建筑平方米222元,均以222元计。实际售价按实付总房价款除以总建筑面积(含阳台面积)计算。 
  四、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系统按中管房改字[2000]1号、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中央国家机关系统按国管房改字[2000]6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他单位按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未及事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200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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