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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山西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9 生效日期: 2001-12-29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1]106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精神,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建设厅制定了《山西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1999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精神,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全省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由于政出多门、利益驱动、监管不严等原因,成品油市场秩序仍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地区和部门越权擅自批准建设加油站,造成加油站盲目重复建设,市场恶性竞争,不仅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秩序,而且严重影响了石油石化行业的改革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意义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直接关系石油石化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关系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国家对此极为重视。我省既无油田又无炼油厂,成品油供给有极强的对外依赖性,随着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和人民消费需求的日益增长,维持良好的成品油市场秩序,对我省经济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极为重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是当前我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要以对国家利益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从认真贯彻实施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高度出发,对此予以充分重视。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遵照全国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顾全大局,坚持不懈地做好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 
  二、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的重点和目标 
  (一)整顿和规范成品油流通市场秩序工作的重点是:严厉查处省内违规建设和经营的汽油、煤油、柴油零售加油站(包括加油点、甲醇汽油站、乙醇汽油站和车用加汽站下同);建立健全成品油市场准入规则,规范各有关部门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行为。 
  (二)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的目标是:通过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行为,坚决刹住乱批滥建加油站的现象,理顺成品油批发经营渠道,实现汽油、煤油、柴油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两大集团)集中批发;推行成品油集中配送和连锁经营形式,提高成品油零售环节的组织化程度;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和完善成品油市场规划,逐步把成品油流通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的内容及要求 
  (一)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加油站,以及已建成但不符合规划要求、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加油站,一律依法取缔。对未经省经贸委批准,正在建设或尚未开工的加油站,一律停止建设。对存在严重掺杂使假、偷税漏税、缺斤短两、加油机未经质检部门检定、未安装税控装置以及使用不符合整机防爆要求的加油机等情况的加油站,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加油站,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对存在上述问题,而拒不执行依法取缔、停止建设、停业整顿等要求的违法违规加油站,要强制拆除。省经贸委要通报两大集团山西公司,不得收购、参股、联营、租赁违法违规加油站;两大集团所属批发企业及以联营、参股等方式重组的批发企业,不得向违法违规的加油站以及整改不合格的加油站销售成品油,违者省经贸委要取消其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并通知其上级单位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以及上述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加油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规范新建加油站审批程序。各市(地)新建的加油站,统一由两大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在外商投资的高速公路新建加油站,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新建加油站,必须报省经贸委按照我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国家经贸委等五部委《关干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批,并凭批准文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环保等手续;加油站建设过程中,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查处,并及时通知省经贸委不得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站建设完工,经省经贸委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再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为防止盲目扩大规模,加油站改建、扩建,需经省经贸委批准后方可进行。新建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具体审批办法,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按规定执行。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违反上述程序越权擅自批准新建加油站,违者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市(地)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领导小组,要责成两大集团提出当地加油站发展规划,在充分吸收当地工商、城市规划、交通、公安、环保、质检等部门意见后,提出规划建议,于十二月底以前报省经贸委审定。省经贸委要据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引导加油站合理布局、有序发展。 
  (四)成品油由两大集团集中批发。新设成品油批发企业,一律由两大集团报国家经贸委审批。要严格控制新建和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确需建设的,由省经贸委按照有利于有序竞争、合理布局原则审批,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五)各级经贸委要加强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年审工作,对成品油经营(包括零售、批发、仓储)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凡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批准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领导、分工负责、狠抓落实 
  各市(地)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实行各市(地)政府(行署)行政首长负责制,由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当地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负责检查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进展情况,协调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要制订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的实施方案,提出标本兼治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的工作要在2001年12月底前完成。对未按要求取缔、停止建设、停业整顿的违法违规加油站,省人民政府将依法追究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由有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在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中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协调,力戒政出多门、互相推诿扯皮。要在这次整顿与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中做好全面调查工作,区分不同情况,明确相关责任,谁审批谁负责,谁违规追究谁。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惩破坏成品油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协调各有关部门组建专门的执法检查队伍,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协调配合,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依法严惩假冒伪劣、缺斤短两、偷税漏税等各种违法犯罪分子。要建立通畅的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进一步加强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舆论监督,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披露和对查处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扶正压邪,形成浓厚舆论氛围。坚决刹住乱批滥建加油站的歪风,使成品油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各市(地)要将当地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情况及有关问题及时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省人民政府和全国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领导小组报告。 
 
 
省经贸委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省公安厅 
省建设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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