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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5 生效日期: 2006-06-05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6]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巩固政府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建立使用正版软件的长效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维护计算机和软件市场秩序,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国家税务局在采购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按照文件要求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在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时,应当将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作为采购计算机产品的必备条款,否则产品将作为非实质性响应处理,严禁未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办公设备进入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市场。在采购项目招标前应当按照预算要求做好项目预算,确保采购资金的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五日 
 
  附件: 
 
 
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信息产业厅(局)、财政厅(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 
  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的通知》(国办函[20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人民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国办函[2004]41号)精神,积极推进政府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巩固政府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建立使用正版软件的长效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维护计算机市场和软件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信息产业部 国家版权局 商务部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今后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 
  二、各级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提供必要的购买软件的配套资金。 
  三、各级人民政府的版权、信息产业和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购置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的资金保障、政府采购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各级政府部门使用正版软件。 
 
 
国家版权局 
信息产业部 
财政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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