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我国公民因私事出国的管理工作由公安部统一掌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6-11-14 生效日期: 1956-11-14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为了统一掌握我国公民因私事出国的管理工作,并加强领导,决定由公安部和各地公安部门负责掌管这一工作。外交部和各地外事处(组)应该将原来掌管的我国公民因私事出国的管理工作和有关的护照签证业务移交给公安部和各地公安部门。现在将交接工作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1.  各地外事处(组)应该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代本处(组)管理我国公民因私事出国工作的情况,移交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帮助熟悉业务。交接工作应该在1956年底以前办理完毕,1957年1月1日起由各级公安部门正式办理。交接情况应该报告公安部和外交部备案。
  西藏地区的移交时间、步骤等问题,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并将情况报告公安部和外交部备案。

  2.  在交接工作期间,为了使我国公民因私事出国的管理工作继续顺利进行,仍用各地外事处(组)名义继续颁发护照、签证,直至各地公安部门接管工作后颁发新的护照签证时为止。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接管这一工作后,应该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广东福建等省华侨、侨眷和出入国、往来港澳人员较多的县(市)公安局,应该设组或者股专管我国公民因私事出国和来往港澳的工作;市公安局、专署公安处可以设科或者组;
  广州市公安局可以设处;省公安厅可以设科或者处。上述机构所需编制名额先由省公安厅自行调配,如有不足,由省(市)人民委员会负责解决。
  其他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公安部门,可根据需要设专职干部或兼职干部掌管这一工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4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