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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价格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8 生效日期: 2001-05-18
发布部门: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1]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价格标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价格标准的意见 
 
市政府: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依法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价格标准提出意见如下: 
  一、拆除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拆除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被拆除住宅房屋所在区位、重置价格及成新率、楼层调整系数、建筑面积等因素计算确定。 
  (一)拆除住宅房屋区位补偿标准。 
  根据被拆除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地理经济位置、繁华程度、周围环境、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等综合因素,按照市政府关于土地级别及分布区域的规定,区位划分为七个类别,按不同的区位类别确定区位补偿标准(具体标准见表一)。 
  拆除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补偿的住宅房屋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被拆除住宅房屋的区位补偿标准确定区位价格。 
  (二)拆除和补偿住宅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 
  1.根据住宅房屋的内外结构情况,共分为四种结构、六个类别。按照房屋单方建安工程造价,分类确定重置价格标准(具体标准见表二)。 
  2.重置价格标准可视其结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1)住宅房屋结构高于重置价格规定的结构标准或者进行了装修的,可按照其质量、数量、年限等适当提高重置价格标准,但提高幅度最多不得超过住宅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10%。 
  (2)住宅房屋结构低于重置价格规定的结构标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重置价格标准,但降低幅度最多不得超过住宅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10%。 
  (三)成新标准。 
  按照住宅房屋的建造使用年限确定其成新。 
  1.建造使用年限超过40年的,不得高于6成,但不得低于5成; 
  2.建造使用年限超过30年不足40年的,不得高于7成,但不得低于6成; 
  3.建造使用年限超过20年不足30年的,不得高于8成,但不得低于7成; 
  4.建造使用年限超过10年不足20年的,不得高于9成,但不得低于8成; 
  5.建造使用年限10年以内的,最高可定为10成,但不得低于9成; 
  6.成新以0.5成为一个计量单位; 
  7.计算货币补偿金额时,将成数换算为成新率。 
  (四)楼层调整系数标准。 
  1.一层、四层为0;二层、三层增加0.05;五层及其以上每增加一层递减0.05,顶层再减0.05(顶层为尖顶的不减)。 
  2.一层带院落的增加0.03。 
  3.设有电梯的住宅房屋不实行楼层系数调整。 
  二、拆除住宅房屋的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一)附属房及院大门的补偿标准,参照“淄博市城市建设拆除和补偿住宅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执行。对于结构低于该标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重置价格标准,但降低幅度最多不得超过住宅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50%。 
  (二)院墙按照结构和高度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见表三)。 
  (三)其它附属设施确需补偿的,可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项目和标准由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淄博市物价局 
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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