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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20 生效日期: 2004-01-20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4]13号

  市卫生局、民政局、发展计划局、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局、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和省卫生厅、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卫〔2003〕211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实现我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总体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广大残疾人对康复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以社区为工作平台,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技术水平,积极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实现残疾人康复事业现代化。 
  (二)今后五年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是: 
  1.到2005年,特区内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95%得到康复服务,宝安、龙岗两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90%得到康复服务。全市学龄前残疾儿童和白内障患者“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2.到2008年,全市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总体目标。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为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方式。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康复工作的有效方式,共同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 
  (二)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从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出发,兼顾多样性康复需求,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残疾人迫切需求又切实可行的康复项目开展工作,实施一批重点康复工程。 
  (三)建立骨干机构和社区康复相结合的网络体系。建立和完善市、区两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发挥业务示范、资源辐射、技术指导的骨干作用,带动社区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推行社区与家庭康复,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普及康复服务,使残疾人就近就便得到康复服务。 
  (四)市、区、镇(街道)医疗机构应向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强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对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病防治的康复功能。 
  (五)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注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工作。以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为导向,不断拓展服务内涵和服务手段,注重高新技术在康复领域的应用,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六)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在统一部署、统一步骤的基础上,根据特区内外及不同业务领域的差异、特点,提出计划和要求,做到有的放矢、分类指导。 
  三、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康复工作体系,规范康复服务机制。 
  1.进一步完善社会化康复工作体系,健全组织管理,调整充实技术指导和训练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和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促进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各区也应相应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和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做到组织管理一体化。依托专业康复机构(含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和精神病防治康复技术指导组,更有效地指导基层医院和社区的康复工作。充分发挥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作用,定期举办康复业务培训班,向社区医生、康复员传授康复技术知识。合理调配康复资源,形成以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组为龙头、专业康复机构(含医疗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使专业康复机构及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家庭多环节相互配合、相互衔接,提高康复服务水平。 
  2.充分发挥康复协(学)会、各级各类康复和医疗机构的技术资源中心作用。依托康复协(学)会进行行业管理,制定行业标准、建立准入制度,规范、完善康复行业,促进康复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强联福中医康复中心、特殊需要儿童早期干预中心、伤残人用具资源中心、残疾人用品用具服务站、元平特殊学校、社会福利中心孤残儿童训练部的建设,开展脑瘫儿童、听觉障碍儿童、孤独症儿童、智力障碍、视觉障碍、用品用具供应、假肢矫形器装配和肢残康复训练等重点康复项目的内容,根据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提供医疗、康复训练、技术指导、心理疏导、知识普及、家庭康复员培训、用品用具、简易训练器具制作、咨询、转诊等全面的康复服务。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提供人员支持和技术指导。 
  3.市残联要集中力量建立一所综合性专业康复服务机构,各区也要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建立或确定一个具有特色的专业康复服务机构,就近就便为残疾人提供必需的康复服务。对有工疗需求,精神病人较集中的镇(街道)、社区,因陋就简设置精神病人工疗站,为病情稳定的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二)积极推进社区康复,逐步将康复服务引入家庭。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规划和部署社区建设时,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内容之一。区、镇(街道)残联要认真组织做好残疾人的康复需求的调查摸底工作,为需要康复服务的残疾人建立档案,逐步做到动态管理。开辟适合的场所,配置相应的设备、器具,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做好残疾人优先优诊、出诊服务和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为可康复的残疾人制定训练计划,指导家庭进行康复训练。同时,要做好与专业康复机构的转(介)诊工作。使社区内的残疾人普遍得到适合自己需求、经济有效、实用便利的康复训练与服务。 
  (三)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康复任务的完成。 
  各级政府要将精神病防治康复和其它7项残疾人康复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精防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按辖区户籍人口每人每年平均1至2元拨给,其它7项残疾人康复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按辖区户籍人口每人每年平均1至2元拨给,保证专款专用。 
  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项目。 
  (四)结合重点康复工程,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提供特殊保障。 
  1.各级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康复治疗和医疗救助,要制定相关措施,采取分级承担、减免费用等办法进行解决。积极开发社会资源,筹措专项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 
  2.结合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提供特殊帮助。一是对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施行手术、装配特殊用品用具给予减免费用;二是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减免手术费用;三是为贫困精神病人提供免费用药,为解除关锁精神病人提供一定时间的免费住院治疗;四是对贫困肢残人装配普及型假肢和矫形器的费用予以减免,对残疾人需要常用辅助器具给予减免费配送;五是对残疾人到专门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和生活技能训练,给予适当费用补助。减免费用从残疾人康复经费中支付。对重度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康复费用的残疾人,可按照《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医疗康复费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做好贫困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和技能培训,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帮助其摆脱贫困。 
  (五)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康复服务水平。 
  1.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建立一支适应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需要的技术骨干队伍。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全科医师培训和继续教育内容,在2008年前完成社区健康服务、卫生技术人员全科医师康复培训计划,使在岗卫生技术人员全面掌握康复知识。进一步完善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制度、任职资格评价体系和管理制度,发展残疾人康复专业队伍,提高专业康复工作者水平。 
  2.努力改善专业人员的经济、社会待遇,参照国家和地方对从事特殊教育工作人员优惠待遇的规定,发放特教岗位津贴。采取措施解决专业人员的编制和经费问题,稳定和发展残疾人康复专业人员队伍。 
  (六)积极探索,加强残疾人康复科研工作。 
  组织和动员各类专家组对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难点项目进行攻关,特别要在脑瘫、偏瘫、精神病、聋儿听力语言以及成年智障人的康复等方面开展科学研究。加强康复医学与康复工程的合作,走医工结合的路子,开展康复工程的研究。扩大对外交流,密切港、澳、台康复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加强对国际先进康复科研成果的应用。 
  (七)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康复服务机构。积极与有关组织和团体开展项目合作,推动重点康复项目的实施。组织义工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在康复医疗、训练、服务等方面为残疾人提供帮助。 
  (八)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残疾预防工作。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残疾人康复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媒开设康复专栏、热线咨询,及以社区健康教育、编印发放残疾人服务指导手册等方式,宣传普及康复知识,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残疾预防意识。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医院和有关的协(学)会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手段,积极向残疾人及其家属和社会工作者提供方便、快捷、实用的康复信息,进行业务培训,传授康复方法,提高残疾人的自我康复意识。社区康复服务指导站、康复站要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指南。 
  2.做好三级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健全出生缺陷监测和0一6岁残疾儿童监测体系,加强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儿保健和早期干预等综合性防治措施,避免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预防缺碘、氟中毒等环境因素致残;降低药物致残发生率;减少疾病致残;加强安全生产、保护和交通安全工作,减少事故致残的发生。 
  3.对残疾儿童采取早期干预措施,进行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和早期康复训练,争取在最佳康复训练时机进行抢救性的康复训练,促进其早日回归社会。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深圳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规定的职责,切实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文明建设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重点支持。 
  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和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全市残疾人康复和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统筹使用各项康复资源,协调解决康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卫生、民政、发展计划、财政、教育、公安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各级残联要切实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本部门的业务范围,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至卫生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和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计划,同时纳入各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健康服务年度检查和考核范围。组织建立残疾人康复和精神病防治康复技术指导网络,负责各类康复专业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督导医疗机构做好所承担的康复工作。医疗机构要加强康复科室建设,增加康复内容,拓展服务项目,提高康复质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服务,培训社区康复骨干、义务工作者、残疾人和精神病人家属,指导家庭康复训练,并做好转诊工作。认真执行残疾儿童和精神病人报告制度,联合有关部门对残疾人的康复需求进行摸底调查,为每一名残疾人建立专项健康档案,做好康复知识宣传,参与社区康复工作的检查与评估工作,开展卫生保健和残疾预防有关工作。 
  至民政部门要将残疾人工作特别是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列入我市社区建设总体规划中,加强社区康复服务场所的建设。为帮助贫困残疾人解决康复困难提供切实服务。结合社区服务通过便民利民、扶残助残、志愿者服务等活动,帮助残疾人提高参与社会的能力。 
  至发展计划部门要做好康复服务机构的规划工作。根据残疾人福利事业社会化的原则,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康复项目建设,统筹安排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促进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 
  至财政部门根据康复工作的任务指标,对残疾人、精神病人康复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至教育部门要将各类残疾儿童的康复纳入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工作计划,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好残疾学生的随班就读工作。 
  至公安部门承担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进行管控的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对精神病患者的管治工作纳入日常治安管理和社区管理服务工作之中,对肇事肇祸和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要落实监护责任制,逐步建立精神病患者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至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作规划,指导、协调残疾人康复机构的业务发展,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康复工作,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掌握基本情况,负责督促检查和组织评估各项康复任务。承担残疾人和精神病人康复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至社会保险、工商、计划生育、妇联等部门,要按照《深圳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及其配套实施方案,支持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康复工作阶段性目标和总体目标的顺利实现。 
 
 
市卫生局 
市民政局 
市发展计划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残联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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