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佛山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6 生效日期: 2004-02-26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2004]17号

  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1年7月12日国法函〔2001〕200号文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在佛山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佛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佛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别为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一律无效。 
  三、佛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禅城、三水、高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2004年3月3日起实施执法工作,其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佛山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当事人的选择,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受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