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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8 生效日期: 2006-06-28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改价格[2006]1231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东北电网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 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东北电网有关省(区)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辽宁省1.51分钱、吉林省1.93分钱、黑龙江省1.97分钱、内蒙古东部电网0.96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电价具体水平见附件五。 
  (二) 对2006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钱。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 取消国家核定价格的辽宁省非竞价燃煤机组超发电价;将内蒙古东部电网非竞价机组超发电价提高到每千瓦时0.2446元。 
  (四) 黑龙江省非竞价电量送辽宁的落地电价和上网电价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0.2997元和0.2697元。黑龙江省电网输电价格仍为每千瓦时3分钱。 
  (五) 将东北电网送电至京津唐电网电量的结算价格提高为每千瓦时0.314元,其中,电厂上网电价提高为每千瓦时0.248元。 
  (六) 为解决2005年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竞价亏空问题,将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27分钱、0.1分钱和0.1分钱。 
  (七) 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辽宁省0.3471元、吉林省0.341元、黑龙江省0.3417元、内蒙古东部0.3246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上网电价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八) 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二、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决定适当提高电价筹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东北电网有关省(区)电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分别为:辽宁省0.83分钱、吉林省0.55分钱、黑龙江省0.39分钱、内蒙古东部电网0.31分钱。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提取范围为省级电网在本省(区)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上述加价标准执行后,《国家计委关于核定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102号)停止执行。 
  三、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号)的要求,向东北电网有关省(区)电网除农业生产用电(含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和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每千瓦时0.1分钱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省(区)电网企业收取,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四、为缓解电网输配电工程的投资还本付息压力,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东部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分钱,其中东北电网公司与省级电网公司各0.05分钱。 
  五、为解决以上电价调整对销价的影响,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有关省(区)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分别为:辽宁省 3.18分钱、吉林省3.37分钱、黑龙江省3.36分钱、内蒙古东部电网1.98分钱。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一至附件四。 
  六、吉林省、黑龙江省享受优惠电价用户的用电价格以及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分别按照两省销售电价和上网电价提高标准同步调整。 
  七、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征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同意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东部电网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具体调价水平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后,报我委核批。提高居民生活电价的省(区),要采取措施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八、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九、各地要继续严格执行对电解铝、电石、氯碱、铁合金、电炉钢、水泥等六类高耗能产业的差别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产业用电价格实行优惠。要根据高耗能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淘汰落后的产能,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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