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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开展音像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3 生效日期: 2004-02-23
发布部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府办[2004]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文化局《东莞市开展音像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开展音像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市音像市场秩序,根据省府办《关于开展音像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办明电〔2003〕3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压缩总量、调整结构、规范发展”的要求,坚持打防结合,经常性管理和开展集中行动、专项治理相结合,为我市建设文化新城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 
  音像市场专项整治的工作任务:对我市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销售、运输、储存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整治,重点是打击音像制品走私活动,捣毁非法音像制品制作、包装、储存窝点,切断非法音像制品来源;打击音像制品盗版侵权行为;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音像市场秩序。 
  音像市场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使我市音像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走私音像制品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走私入境的音像制品在音像市场所占比例大幅度下降;音像出版、制作、复制单位经营规范,基本杜绝公开销售盗版侵权音像制品的现象;音像制品经营店档无证照经营行为和城市游商兜售音像制品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音像市场结构比较合理,音像连锁商店数量明显上升。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音像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决定成立市音像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张顺彩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周华驹,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兼市文化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吴维保,市文化局副局长麦淦华任副组长,市相关部门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音像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由麦淦华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文化局刘炯棠、姚照林任副主任。各镇区要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主任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镇区音像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镇区音像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四、重点区域 
  音像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要紧紧抓住重点区域,下大力气解决突出问题。根据我市实际,确定以虎门、樟木头、石龙、莞城、东城、常平、厚街等镇区为我市音像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区域。其他镇区要根据实际列出重点整治区域。 
  五、时间安排 
  根据省政府的部署,结合我市的实际,音像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3月):重点是捣毁非法音像制品制作、包装、储存窝点,打击音像制品走私活动,切断非法音像制品的来源。 
  第二阶段(4—10月):重点是打击音像制品盗版侵权行为,坚决查处、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和游商兜售音像制品行为。 
  六、落实责任 
  音像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各镇区要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整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镇两级扫黄打非办公室要注意掌握整治工作动态,加强协调和对重大问题处理的督办。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一)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音像制品零售和放映经营单位的管理,严格执法,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设立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吊销其《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下大力气对非法音像制品进行全面清缴,重点查缴政治性非法音像制品、淫秽色情音像制品和宣扬“法轮功”等愚昧迷信伪科学的非法音像制品。要按照“总量合理、结构优化”的原则,加强对音像经营单位的宏观调控,在专项整治期间,除涉及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和在大型连锁超市设立店档外,一律停止审批新的音像制品零售经营单位。 
  (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企业的管理力度,进一步规范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等经营活动,对违法违规的音像制品企业,要坚决依法查处。 
  (三)公安部门要继续深挖非法光盘生产线,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查处从事非法音像制品制作、复制、储存、批销等犯罪活动的窝点及网络,一查到底,查清源头。对有关部门依法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惩治音像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音像制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加强对音像制品销售店密集地段,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城乡结合部和校园周边的检查,坚决取缔各种无照经营及游商摆卖、兜售非法音像制品的违法经营活动。对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要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海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海上偷运和进出口通关环节走私非法出版物特别是大规模走私光盘活动的打击力度。要严格查缉通过邮寄、旅检渠道走私入境的非法光盘。要和公安边防部门加强情报工作和日常监控,加强海上查缉走私光盘的工作,深挖从事境外出版物走私的地下团伙及其窝点,坚决堵住境外非法光盘的走私渠道。 
  (六)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货运场站的管理,严禁运输非法音像制品。铁路、邮政部门要加强对托运、邮寄音像制品的检查,严格核验发货人或收货人的有关证明文件和音像制品节目名称、数量,一旦发现非法音像制品要立即予以扣留,交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七、加强舆论宣传,建立督查机制 
  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加强音像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非法音像制品对文化市场的危害,为音像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等形式,广泛发动群众举报非法音像制品制作、复制、销售、藏匿和走私案件的线索。要加大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例的查处和曝光,进一步震慑犯罪分子。 
  为确保音像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在整治工作期间,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分赴各地进行督查,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音像市场秩序依然混乱的镇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对采取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以及为音像市场违法违规活动充当保护伞或说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各镇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文化市场稽查队伍的职能作用,建立各种行之有效的督查机制。各镇区要于2004年3月底前和2004年9月底前将阶段性整治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市文化局,由市文化局汇总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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