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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08 生效日期: 2004-02-08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4]1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妥善解决我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其工资及退休待遇执行的政策与地方政府办中小学不尽相同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是企业分离社会职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减轻国有企业负担、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企业分离社会职能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理顺办学管理体制,加快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进度,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 
  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 
  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和退休教师待遇,按所在地地级或副省级市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今后国家和省统一调整政府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和退休教师待遇时,尚未移交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和仍留在企业的退休教师按上述办法予以调整。 
  企业上述支出,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由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对各地已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其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可根据企业原隶属关系,由当地政府参照本通知第二条的有关规定研究解决。 
  四、今后在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企业退休教师一并移交。在职人员的移交要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移交后,退休教师退休金待遇按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五、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对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狠抓落实,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抓紧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妥善解决好,维护社会稳定。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落实情况由省经贸委、教育厅负责检查督促,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要加强对全省面上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落实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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