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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8 生效日期: 2000-12-28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0]8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我市文化及旅游事业的发展,本着既要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要兼顾适当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为保持价格水平的合理稳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根据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并结合重庆市的情况,现将具体贯彻实施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管理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公园、博物馆、文物古迹、寺庙、自然风景区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二、管理权限。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1、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的制定,加强对价格总水平调控。 
  2、市政府及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政策,做好本地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 
  3、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市级单位所属的游览参观点(即市属公益性的游览参观点)和全市具有一定影响的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具体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目录见附表,管理目录可根据旅游资源的开发情况作适当调整)。目录表上所列市属公益性的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由游览参观点管理部门或经营单位直接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目录表上所列全市具有一定影响的重要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方案,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管理。新开发的重要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其影响程度等情况确定其管理权限归属。 
  4、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在制定、调整门票价格时,应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查。 
  三、定价原则。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作价,保持合理比价。 
  1、对保护性开放的文物古迹、博物馆、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按照有利于景点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 
  2、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公园(如动物园、植物园、文化宫等)、纪念馆(如歌乐山革命烈士纪念馆、红岩革命纪念馆等)和展览馆等,门票价格应按照充分体现公益性的原则核定。 
  3、季节性较强的风景游览参观点,可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并明确淡、旺季节时间。 
  4、为方便当地居民日常休闲、锻炼,各公园、游览参观点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并应当体现价格优惠;对学生、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及10人以上旅游团队可以实行优惠票价。 
  5、各公园、游览参观点内举办各种临时性展览活动(包括每年度的各种季节性的活动),必须提前十五天按价格管理权限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制定临时展览门票价格,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6、按照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第八条“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调整,应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管理目录所列全市具有一定影响的重要游览参观点[第二类(一)],其门票价格的调整,应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管理目录所列市属公益性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调整,可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后确定。 
  四、实行一票制。游览参观点内一般不设联票和园中园门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立的,应从严控制,按管理权限审批方可实行。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对游客实行同一服务,同质同价,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联票及临时展览门票必须一并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 
  五、明码标价。各游览参观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各游览参观点必须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售票处显著位置公布门票价格,标明游览项目、售票办法及优惠对象、幅度等,接受社会监督。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明显位置上,不得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 
  六、游览参观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凡游览参观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必须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740号)的规定执行。 
  七、监督检查。游览参观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由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八、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可以依据本实施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管理意见。 
  九、本实施管理办法由重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从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十一、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1999]251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重庆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游览参观点目录 
 
  编号 单 位 编号 单 位 
  第一类 市属公益性的游览参观点 
  1 市林业局缙云山自然保护区 
  2 市园林局南温泉风景区 
  3 市园林局南山风景区 
  4 市园林局动物园 
  5 市园林局鹅岭公园 
  6 市园林局花卉园 
  7 市园林局石门公园 
  8 市园林局青少年科普文化中心 
  9 市宗教局罗汉寺 
  10 市文化局重庆大韩民国临时政府旧址陈列馆 
  11 市文化局歌乐山革命烈士纪念馆 
  12 市文化局红岩革命纪念馆 
  13 市文化局重庆博物馆 
  14 市文化局宋庆龄旧居 
  15 市文化局陪都遗迹陈列馆 
  16 市文化局自然博物馆 
  17 市团委少年馆 
  18 市总工会劳动人民文化宫 
  第二类 全市具有一定影响的重要游览参观点 
  (一)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游览参观点 
  19 大足石刻 
  20 丰都名山景区 
  21 巫山小三峡景区 
  22 武隆芙蓉洞景区 
  23 忠县石宝寨景区 
  24 巫溪灵巫洞景区(原双溪溶洞景区) 
  25 武隆仙女山森林公园 
  26 江津四面山风景区 
  27 万盛石林风景区 
  28 奉节天坑地缝景区 
  29 南川金佛山景区 
  (二)其他具有一定影响的重要游览参观点 
  30 北碚金刀峡风景区 
  31 重庆野生动物世界 
 
 
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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