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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赣府发[2003]18号文件精神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0 生效日期: 2003-12-20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3]5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提高工业园区水平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3]18号)精神,省经贸委《江西省工业园区认定评审标准(试行)》、省计委《江西省特色工业园区认定评审标准(试行)八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开发(园)区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业园区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江西省工业园区认定评审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园区建设,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提升工业园区水平,使工业园区真正成为经济发展的带动区、体制和科技创新的试验区、城市发展新区,并努力建成与国际接轨的前沿区,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提高工业园区水平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3]18号)精神,特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工业园区的界定 
  工业园区一般是指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由政府或企业创立的工业企业集聚区域,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工业园、高校及民营科技园、综合工业园区、特色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区内企业主要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工业园区的分级 
  (一)主要指标。 
  1.省级工业园区。 
  年销售收入、年上交税金、安置就业分别达到20亿元、1亿元、1万人以上,每平方公里销售收入、上交税金、安置就业分别达到3亿元、2000万元、2000人以上的工业园区,可以申报“省级工业园区”。 
  2.设区市级工业园区。 
  年销售收入、年上交税金、安置就业分别达到10亿元、550万元、5000人以上,每平方公里销售收入、上交税金、安置就业分别达到2亿元、1000万元、1500人以上的工业园区,可以申报“市级工业园区”。 
  3.县级工业园区。 
  年销售收入、年上交税金、安置就业分别达到8000万元、500万元。1500人以上,每平方公里销售收入、上交税金、安置就业分别达到5000万元、300万元、1000人以上的工业园区,可以申报“县级工业园区”。 
  全省工业园区,除国家级园区和省部级合办园区外,省级工业园区、设区市级工业园区、县级工业园区分别由省、市、县经贸委、中小企业局推荐,同级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级人民政府命名公布。 
  (二)相关条件。 
  1.规划与建设。 
  (1)园区建设征用土地按规定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农民的经济补偿落实到位。 
  (2)园区规划编制经有相应资质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论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匹配。 
  (3)园区内道路、水、电、通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基本完善。电网建设通过电力部门审批,符合全省电网规划。 
  2.产业与环境。 
  (1)园区工业项目的引进认真贯彻“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总要求,重现产业集聚和产业配套,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高创汇企业和高附加值产品,新产品销售收入率20%以上,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1%以上,出口交货值占工业产值15%以上。 
  (2)严格实施国家产业政策,无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入园;无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黄、赌、毒”项目入园。 
  (3)园区引进资源消耗型企业,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充分考虑资源状况,并经过科学论证和严格审批手续。 
  (4)园区通过环评并符合环保要求,实现清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园区内绿化覆盖率20%以上,垃圾无害处理率80%以上,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率100%。 
  3.管理和服务。 
  (1)工业园区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政府授权园区管委会承担园区内开发、建设、管理的职责,做到一个机构管理、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外实行零规费,符合规定的收费原则上由管委会统一代收代缴。 
  (2)园区成立经济开发实体,具体运作开发建设,并承担经济责任和收益。积极吸纳外国资本。国家资本、社会资本、法人资本和个人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工业园区。 
  (3)初步建立园区服务体系,企业入园手续由园区管委会全程代理,企业建设项目报批等由园区管委会协同办结,企业生产审批等事项由园区管委会跟踪服务,建立涉企投诉中心并正常运行。 
  (4)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工作机制基本建立,组建专业招商队伍。园区外向度较高,“三外”资金所占比例达到50%以上。 
  三、省级工业园区的认定 
  1.申报。 
  园区管委会向所在设区市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市经贸委审核并报经同级政府研究同意后,每年3月底以前报省经贸委。 
  2.评审。 
  省级工业园区由省经贸委负责评审推荐,报省工业园区领导小组审定。 
  3.认定。 
  省工业园区领导小组审批认定后,由省政府命名公布省级工业园区。凡认定为省级工业园区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帮助申报省部级合办园区和国家级园区。 
  4.验审。 
  对工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省、市两级工业园区每两年组织一次验审,未通过验审认定的将予以降级。对申请晋级的,每年组织一次评审。 
 
 
省经贸委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江西省特色工业园区认定评审标准(试行) 
   
  为加快发展特色工业园区,培育和壮大我省的支柱产业,促进特色工业园区上规模、上水平,进一步提升我省工业园区的层次和档次,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提高工业园区水平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3]18号)精神,特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特色工业园区的界定 
  特色工业园区是指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产业特色鲜明,产业关联度大,专业化协作配套的工业园区。 
  特色工业园区分为两类: 
  第一种类型是以区域特色经济为基础,适应市场竞争和产业升级的新形势和城市化进程合理集聚的要求,以优势企业为主导,以特色产业集群为组织形式,促进现代产业分工协作的专业化工业园区。包括各类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综合工业园区中的园中园。 
  第二种类型是以主体企业、主导产品为核心,以专业化协作配套、产品延伸加工为主要内容,以独资、合资、嫁接改造为主要形式的工业园区。 
  二、特色工业园区的评审条件 
  特色工业园区分为省级特色工业园和设区市级特色工业园,分别由省政府和设区市政府审批公布。省级特色工业园区的评审条件为: 
  (一)主导产品突出,产业关联度大,特色优势明显,特色产业的销售收入占园区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60%; 
  (二)园区企业数10家以上,以主体企业、主导产品为核心的特色工业园区年销售收入30亿元以上,以中小企业集群为形式的特色工业园区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 
  (三)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集约化开发水平不断提升,投入产出率不断提高,每平方公里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利税总额8000万元以上; 
  (四)园区规划设计经有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论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园区建设用地已按规定办理了审批和其他相关手续,依法给农民的经济补偿已落实到位; 
  (五)园区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建立了较完备的科技创新中心和产品开发中心,在某些关键领域或若干科技发展前沿掌握一批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 
  (六)产品在国内外市场有一定优势、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出口创汇能力,园区的出口交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10%以上; 
  (七)符合清洁生产工艺的要求,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资源和各种要素的利用比较充分,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现; 
  (八)基本建立了符合市场化运作规则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设区市级特色工业园区的评审条件由设区市制定。 
  三、省级特色工业园区的认定办法 
  (一)省计委负责制定全省工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负责园区重大项目的推进、审核(报批)、督促和服务工作,负责全省特色工业园区的推荐和考核工作,并组织申报省部级合办园区和国家级园区。 
  (二)省级特色工业园区的申报。市县创办的特色工业园区,由园区管委会向设区市计委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市计委审核并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后报省计委;中央驻赣企业、省属集团公司、大型骨干企业创办的特色工业园区,由企业或园区管委会直接向省计委提出书面申请。 
  (三)省级特色工业园区的评审。省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后,上报省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省级特色工业园区的认定。省级特色工业园区经省计委推荐,由省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省人民政府命名公布。 
  (五)省级特色工业园区的政策。凡认定为省级特色工业园区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匾牌,省级特色工业园区除享受赣府发[2003]18号文件中的有关优惠政策外,省里将设立特色工业园区引导专项资金予以扶持,特色工业园区建设列入省重点工程项目管理,享受省重点工程的有关政策。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加强开发(园)区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开发(园)区的土地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提高工业园区水平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3]18号)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布局中,积极引导,支持开发(园)区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在规划建设时,正确处理园区与城市建设的关系,正确处理“总体规划、分步实施、滚动发展”与快速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园区选址与保护耕地的关系,正确处理园区集中建设与城区“退二进三”、乡村企业进园等土地资源整合的关系,把开发(园)区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利用荒山荒坡、劣质土地、原有乡镇企业废弃地设园,依托城市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减少园区基础设施的投入。把基础设施建设与入园项目结合起来,做到规划一片,开发一片,开工投产一片,土地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土地利用率得到较大提高。 
  二、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的清理整顿工作,使其数量和规模维持在一个合理水平。按照一个县原则上集中力量办好一个开发区的要求,对现有的开发(园)区进行整合,对不符合规划或条件不成熟的坚决予以取消;对确实要保留的,经科学论证,按要求报批;对该撤并的要撤并,该核减面积的要坚决核减面积。今后,未经报批的,市、县不得擅自扩大规模,不得擅自设立园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要突破行政区划,按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整合工业园区,鼓励乡镇引进的工业项目向县(市)园区集中,条件不具备的县(市)将工业项目向设区市园区集中。 
  三、进一步促进开发(园)区集约利用土地。制定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以单位面积土地投资额、利税额等为主,对各类开发(园)区进行土地集约利用情况综合评估。集约化程度不高的,不得扩大用地规模。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严格执行供地政策。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划拨用地目录》。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指标定额,按照指标定额核定各类建设用地规模。 
  四、加强开发(园)区土地市场监管。进一步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全面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推行政府优先购买权制度。工业园区内不得搞房地产开发,也不得借兴建职工宿舍为名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为解决工业园区必备的经营性配套设施,各地可在工业园区附近单独划出区域,专门建设为工业园区内各企业及职工服务的配套设施,其中,对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五、加强开发(园)区内部用地管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时必须提供完整的“一书四方案”,审批结果必须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进行公告。依法为开发(园)区内企业供应土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用前,开发(园)区不得和企业签订供地合同和颁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得以工业企业名义批准用地后,擅自改变用途。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补偿和安置。在推进开发(园)区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征用土地必须给予农民合法合理经济补偿并落实到位”。积极探索多途径安置失地农民的方法,除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外,还可以适当开展进行调田安置、实行集体土地入股分红、企业优先招工安置等方式的试点工作。规范开发(园)区用地档案管理。尽快制定园区土地、建设等各项资料的管理标准,使园区土地等资料管理符合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土地征用、出让、收费、缴费和耕地占补平衡等资料要系统、完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设总体规划图等齐备,并达到图文一致的要求。 
 
 
省国土资源厅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加强工业园区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了规范工业园区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工业园区的土地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提高工业园区水平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3]18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工业园区 
  (一)经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作为城市新区,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之中,并做到合理布局,集中管理。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工业园区规划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工业园区的立项和选址工作必须有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工业园区在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三)工业园区的选址要符合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功能分区要求和用地布局的安排;要符合全省产业布局和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要求。工业园区的规模要适度,并应与所在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因特殊情况,其选址与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经专门论证;如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园区纳入规划中,一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批。 
  (四)工业园区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地上土地利用规划和地下管网规划同步进行。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统筹考虑工业园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二、依法编制工业园区规划切实提高园区规划水平 
  (五)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认真编制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内容和深度要达到分区规划的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和深度按国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江西省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试行本)的要求执行,规划编制成果应按部颁规定明确强制性内容。工业园区近期建设所需的用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六)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由工业园区所在地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工业园区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调整已经批准的工业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在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就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认定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经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应当由规划编制单位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调整的技术依据,并报规划原审批机关备案。 
  (七)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指标的规定和要求。投资商应根据工业园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编制拟开发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八)承担工业园区规划编制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必须遵循国家和省制定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 
  三、严格依法管理,切实提高园区建设水平 
  (九)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严格实施“一书两证”的规划审批制度。工业园区内的各类建设要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不得批准用地和进行建设。 
  (十)规范规划管理,增加规划管理工作的民主公开程度。规划审批要实行“窗口制”,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建立规划公示公布制度。工业园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上报审批前,要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及规划报建审批的项目等都要依法向社会公布。 
  (十一)在工业园区内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出让、转让前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对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作出变更的,必须报有相应批准权限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批准后才能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二)在工业园区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各项强制性技术经济指标。确需进行变更的,必须向有相应批准权限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组织专家论证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变更。 
  (十三)在工业园区内进行开发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动工兴建,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所取得的上述两证自行失效。 
  (十四)在工业园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业园区内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省建设厅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江西省工业园区、生态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提高工业园区水平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3]18号)精神,特制定《江西省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标准》和《江西省生态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标准》。 
  一、江西省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标准 
  (一)工业园区必须合理布局。园区不能选址于城市主导风上风向和城市饮用水源地上游;不得对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胜地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产生不良影响;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不得布局在江河源头和湖库区域。 
  (二)工业园区应该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或在园区总体规划中有环境保护篇章。园区内必须进行环境功能分区,避免建设项目交叉污染。 
  (三)工业园区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对入园建设项目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四)工业园区必须做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坚决不搞,不得引进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生产工艺和设备落后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 
  (五)工业园区要有较为完善的环保基础设施。应实行雨污分流;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厂;有固体废物集中处理或收集中转系统;有条件的要进行集中供热、供气。 
  (六)园区内各企业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一律在车间处理达标,固体废物要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置或处理。 
  (七)园区管委会和入园企业要加强污染处理系统的管理,保持较高的环保设备运转率。 
  (八)提高工业园区的植被覆盖率,多种植抗污染树种。 
  (九)工业园区要有负责环保工作的管理部门,有专职环保工作人员,有完善的环保规章和制度,并接受当地和上级环保部门的监督。 
  二、江西省生态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标准 
  (一)生态工业园区必须符合《江西省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标准》的各项指标。率先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 
  (二)生态工业园区必须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经济活动。以生态工业为亮点,传统工业为支撑,企业多样性为基础,实现滚动发展。 
  (三)生态工业园区要以“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为行为准则(称为循环经济的3R原则)。依靠科技进步,使资源、能源在园区系统中循环使用,达到整个园区的污染物少排放或零排放。 
  (四)生态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要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维护园区区域生物多样性和大地机体的连续性,园区植被覆盖率高,生态良好,环境优美,强化建筑、道路、绿化的生态设计。 
  (五)生态工业园区应积极促进清洁生产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六)生态工业园区必须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下规划建设。合理利用各地环境容量资源,为确定工业园区的环境承载力和可开发的强度提供环境保护科学依据。 
 
 
省环保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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