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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西安高新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建立社区组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9 生效日期: 2003-09-19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3]112号
  市民政局制定的《关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社区组织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社区组织的实施意见 
 
  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依法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按规定配备社区居委会干部5-7人。 
  二、社区规模根据开发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一般掌握在1000-3000户的范围内设定。 
  三、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从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中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居民代表一般按每15-30户选一名的比例产生,驻社区单位代表可以按照每单位1-2名的比例产生。 
  四、社区组织的日常管理,可由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管理。 
  五、开发区管委会应向辖区内每个社区提供社区服务设施用房200平方米(其中:社区办公用房不少于80平方米)。 
  六、社区干部补贴每月不低于600元,并提供相应的社区办公经费。 
 
 
西安市民政局 
二○○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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