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3]6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在改善投资环境、招商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经济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擅自设立名目繁多的开发区,违法违规圈占、出让(转让)土地,违规授权和出台优惠政策,强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商贸开发区、特色工业园区、乡镇工业专业区、留学生创业园、软件园等,下同),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总体要求
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肃认真地开展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切实纠正越权审批、违规占地、非法入市、低价出让和执法不严等方面的问题,以维护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开发区产业层次,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全面清查各类开发区
在暂停审批新设、扩建各类开发区的同时,各地要对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清查,如实登记上报有关情况。清查的内容包括:
1.开发区的名称、数量、面积、种类、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批准规划面积;
2.当前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土地出让面积、收取土地出让金总额和已建成面积;
3.选址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4.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5.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和规模、国内生产总值、现有优惠政策(包括税收);
6.开发区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体制等情况。
(二)整顿规范各类开发区
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按照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开展以“禁、撤、整、改、扩”为主要内容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1.“禁”:禁止省以下各级政府和部门越权审批设立各类开发区和使用开发区的名称;禁止乡、村、企业的工业用地称“工业园区”。
2.“撤”:主动撤销各类违法违规下放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供地审批权和规划管理权的文件;撤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开发区;停办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的开发区。
3.“整”:对现有未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行整合。确具特色和区位优势明显需要保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国土资源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批准权限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审批。
4.“改”:与城镇建设规划功能分区一致的工业园区或自设的开发区等,撤销管委会等临时机构,摘牌不再称为开发区、园区,按城市功能分区改称“工业区”。
5.“扩”:确实需要扩建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按有关规定程序与要求,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在开发区清理整顿中,对超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开发区用地,要依法妥善处理。对撤销、停办的开发区所占用的土地,违规占用、出让的土地以及长期闲置的土地,必须依法坚决收回,能恢复耕种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
(三)整治土地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重点清查国土资源部11号令颁布以后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情况,对违反规定不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划拨土地、集体土地非法入市搞房地产开发等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
同时,各地要检查浙政发[2001]61号文件规定的9项土地市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纠正执法不严、违法违纪行为
认真查处、纠正市、县、乡镇政府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任意出台上地优惠政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违规批地征地、违规干预土地执法、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擅自减免土地收益等突出问题。
(五)查处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认真检查浙政发[2002]27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尽快建立城镇规划区内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违反法定程序征用土地,未按法定标准给予补偿,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坚决纠正。
禁止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搞农业园区开发。对现有农业园区中的建设用地比例必须从紧控制,防止将农用地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
三、方法步骤
清理整顿开发区,以各地自查自纠为主,切实进行整改。上级政府要抓好督查、抽查与指导等工作。
具体工作步骤为;
(一)9月下旬前,各地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清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整顿规范。在9月底之前,由县向市、市向省逐级书面报告清理整顿工作情况。
(二)10月,省政府将组织计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外经贸、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重点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地已经依法严肃处理和正在积极整改的,可以不再处理或从宽处理;对不主动自查自纠,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从严处理并公开曝光。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是治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国家对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进一步维护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重视抓好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必须亲自研究部署。要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强化督促检查,把治理整顿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级计划、经贸、科技、教育、外经贸、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治理整顿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