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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邮电学院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10 生效日期: 2000-09-10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0]590号

 
重庆邮电学院: 
  你院“关于新建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请示”(重邮院财[2000]91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了改善学生的住宿条件,新修一栋学生公寓,对原修建的学生公寓进行了改造,同意该住宿楼实行公寓式管理。 
  二、学生公寓条件 
  原学生公寓每套房间配备有寝室两间,学习室一间,公寓每间寝室住4人,每生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每室配备有电视、电话、电扇、日光灯、凉衣绳等,窗户应挂窗帘,每生配备有床、棕垫、桌凳、放物柜、挂物钩等学生日常生活用具。每层楼配备有厕所、盥洗室,学生公寓配备管理人员。 
  新修的8、9、10号学生公寓每间住4人,每室配备有空调、电视、日光灯、凉衣绳等,窗户应挂窗帘,每生配备有床、棕垫、桌凳、放物柜、挂物钩等学生日常生活用具。每间配备有厕所、盥洗室,学生公寓配备管理人员。 
  三、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原普通本专科学生公寓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800元,研究生公寓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900元, 新修的8、9、10号学生公寓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1400元。 
  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5度、水3吨, 5—9月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20度、水5吨,超出定额供应部分按市价向学生收取。 
  四、学生公寓收费管理 
  学生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重庆市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含成人)学校收费专用收据》。收取的住宿费应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学校改善学生住宿条件,不得挪作他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给予减免,减免总金额可控制在收费总金额的25%以内。 
  五、上述收费标准请于200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此复。 
 
 
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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