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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港口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6 生效日期: 2003-01-26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2003]13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港口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三届七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港口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港口发展,形成以港口集装箱运输为主导、集装箱与散杂货并举的我国综合运输网主枢纽港和华南国际集装箱枢纽港,进而实现“世界级大港”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深圳市港口发展委员会,加强对全市港口行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确保深圳港口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市港口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促进港口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政策; 
  (二)对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各港区规划及其修改方案进行协调、审查后,提交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三)研究与周边地区港口之间的关系,协调港口通航水域及出海航道与周边港口使用的衔接问题; 
  (四)协调港口发展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促进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 
  (五)协调港区与物流园区、保税区和临港工业区的关系; 
  (六)引导和促进港口企业以资产为纽带进行重组,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道路; 
  (七)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军事及抢险救灾等物资的运输。 
  市港口发展委员会主任由于幼军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李德成、卓钦锐、刘应力同志担任,成员由市交通、计划、口岸、财政、规划与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法制、外经贸、环保、海洋、水务和口岸查验单位(海关、边检、检验检疫、海事)、铁路,南山、盐田、宝安、龙岗区政府等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以及主要港口企业的负责同志组成。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研究解决有关港口发展的重大问题。 
  市港口发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日常工作。主任由市交通局王新建同志兼任。 
  二、加大科技投入,引进和运用先进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管理手段,实现港口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 
  建设统一的港航EDI信息平台,实现内、外联网,资源共享,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提高查验和运作效率。 
  建立深圳港网站,展示深圳港口的功能和定位,发布深圳港口信息,为港口企业、船东、货主提供登录、查询、交换信息等服务。 
  三、加快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港口建设的投资力度,重点建设大型集装箱专用码头,配套建设和改造一批中级多用途泊位;抓紧大铲湾港区开发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港口吞吐能力与吞吐量发展相适应。 
  四、加快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和港口支持保障系统建设,重点开发铜鼓航道和西部港区深水锚地。 
  五、从城市规划、投资、建设等方面确保市政设施和公路设施适度超前港口吞吐量的发展,完善港口配套设施。对东、西部港区的疏港体系进行专门规划,加快其建设、改造速度,确保港区集疏运系统畅顺。 
  六、加强协调东、西部港区物流园区,建立港区与物流园区、保税区以及临港工业区之间的物流通道,发挥港口在综合物流运输环节中的枢纽作用。 
  七、加强港口与铁路部门的协作,完善港区集装箱铁路配套设施。 
  港区铁路集装箱运输实行铁、港联合办公,协调作业。 
  港区内设置海关多式联运集装箱监管区,减少异地海关查验环节,使海铁联运实现一票到底、一次报关的“门到门”快捷运输。 
  八、进一步开放港口投资和经营市场,加大吸引外资的力度,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引进国际著名港口、航运企业投资并参与港口建设、管理和经营。 
  九、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港口企业通过行业内资产重组等方式进入国内、国际证券市场进行融资,促进港口建设融资和港口发展模式多样化。 
  十、设立港口发展投资公司,主要负责大铲湾港区陆域形成等有关港口及配套设施、西部港区集疏运通道、公用锚地、出海航道、导航助航设施、港口集疏运系统、政府公用码头、支持保障系统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逐步建立政府投资建设码头基础结构、由企业租赁后投资建设码头上部设施并进行经营的模式,促进港口持续、滚动发展。公司接受市投资管理公司产权管理和市交通局业务指导,可代表中方入股,市政府给予必要支持。 
  十一、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确定的规划港区坐标范围内的土地必须用于港口作业或与其相关的项目,严禁改变用地功能,保证预留地真正用于港区配套项目的建设。禁止在港区或规划港区范围内建设与港口业务无关的建(构)筑物。 
  对临近港区和规划港区的土地要合理规划,预留足够的土地作为港口发展用地,优先用于建设港口后方仓储、停车场、货运站、集装箱配送站、修箱站等配套设施,发展配送业及临港工业。 
  十二、港口企业经批准在港区或规划港区水域内填筑的新生土地,按有关程序确认其土地使用权。 
  对港口规划范围内的用地,其土地使用费给予一定的优惠。港口海域的海域使用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批准后,可减缴或免缴。 
  十三、港口口岸现场检查检验设施投资列入港口主体工程投资之内,与港口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各口岸查验单位、港口、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外贸进出口企业、船代、货代、银行间要进行计算机联网,实现通关业务和关后服务无纸化,为港口企业、货主和船东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十四、加强水上交通秩序监管,减少水上交通事故。及时打捞沉船及其它碍航物,确保港口生产的正常进行。 
  十五、发挥港口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港口行业按国际惯例运作,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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