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商请制定医学鉴定收费标准的函》(冀卫医字[1998]第65号)和《关于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冀卫医字[1999]第116号)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医学鉴定收费
1?人身伤害医学重新鉴定,每例300元。
2?精神病医学鉴定,每例1000元。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
省级鉴定每例1800元,市级鉴定每例1500元,县级鉴定每例1000元,复审同样按上述标准收取。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患者及家属,可适当减免。
各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或技术鉴定小组组织本单位医疗事故鉴定,一律不得收取鉴定费。
三、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本收费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